■ 潘家永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难免会遭遇保险公司的所谓违法驾驶不赔、驾照未换领不赔、过户未办变更手续不赔、“非医保用药”不赔,等等。那么,保险公司这些不赔偿理由成立吗?
违法驾驶发生事故,交强险要赔
2019年2月26日晚,蔡某醉酒驾车途中撞伤行人邹某。交警部门认定蔡某负事故全责。蔡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邹某的损失,保险公司认为蔡某是醉酒发生事故,自己可免责。
说法
这种辩解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毒品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就是说,有上述违法驾驶行为导致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对人身损害部分负责赔偿。
驾驶证逾期未换领,同样应理赔
2019年3月12日,王某驾车撞上绿化带,造成绿化带和机动车受损。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责。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发现王某的驾驶证在发生事故前已经到期,且未及时换领,遂认定王某未取得驾驶资格,并以此为由拒绝理赔。
说法
保险公司对王某造成的损失应当理赔。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7条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因此驾驶人有无驾驶资格,应以事故发生时车管所是否已经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作为认定依据。只要逾期换证的时间不满1年,就不算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车辆转让未办变更手续,交强险责任不能免
2018年9月2日,谭某驾车与魏某的电动车碰撞,致魏某受伤致残。经交警认定,谭某负事故全责。同时查明,谭某的车是从朱某处买来的,但一直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朱某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
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故自己免责。
说法
该辩解不完全对。首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理赔。《司法解释》第23条第1款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商业三者险可以免责,因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非医保药费,保险公司也得出
2018年11月,孙某驾车碰伤行人陈某,交警认定孙某负事故全责。陈某住院的医疗费中有6912元属于非医保药费,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表示,保险合同已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即“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
说法
法律并无“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之规定。保险合同涉及的不仅仅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合同法基本原理,非经第三人同意,合同双方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作出限制。
“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属于格式条款,涉及的赔付对象是不特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而受害人并没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让其接受该条款有失公平。此外,在治疗中,由医生根据病情决定用药,受害人和投保人均无法掌控。
伤者擅自转院,并非保险拒赔理由
冯某驾车时与周某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周某受伤在区医院治疗。两周后,周某自行转院到市级医院治疗20天,并接受了全关节置换术,医药费高达6万余元。事后,保险公司提出周某转院既无区医院证明也未经交警部门同意,转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保险不赔。
说法
以前确实有“伤者未经批准擅自转院治疗,费用自理”的规定,但该规定已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可见,转院治疗是否须经批准,不在其中。赔偿义务人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否认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则不得拒绝承担医疗费。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