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4月21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普遍表示基本赞成,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多位委员认为应对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中关于性骚扰的条款加以完善,如将学校明确作为性骚扰的防治主体,删掉“违背他人意愿”等。
与草案相比,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第790条关于性骚扰的内容在表述上稍有调整,但并无实质变化。
二审稿第79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建议第790条增加第3款:学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制止利用师生关系实施性骚扰。
“学校是个特殊的场所,老师对学生的性骚扰性质恶劣,危害极大,将其纳入法律规制对象,有利于预防和制止校园性骚扰侵害的发生,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沈跃跃说。
近些年来,学校教师性侵学生的事件时有发生。2014年10月,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一些地方性法规也规定了学校在防治性骚扰方面的职责和义务。沈跃跃认为,把学校单列一款作为防治性骚扰责任主体很有必要。
同时,沈跃跃建议第790条增加第4款:用人单位、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规定用人单位、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律后果,有利于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引导用人单位和学校增强防治性骚扰的意识、主动作为。”沈跃跃说。
“附议沈跃跃副委员长的发言,增加一款,‘学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禁止利用师生关系实施性骚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丽说,这也是现在家长和社会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希望这次修改把这部分内容和“用人单位”一款分开单列。
针对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第790条第2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认为,从目前情况看,不仅是用人单位,托幼机构、学校、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也是性骚扰和性侵害行为的高发场所。如作此规定,建议对托幼机构、学校、培训机构等采取合理措施。
邓丽还对第790条提出了文字上的修改建议,建议在言语后面增加“文字、图象、电子信息”。邓丽解释,在实践中,性骚扰可以是语言和行为,但现在有相当一部分也是图象、电子信息、文字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赵龙虎说,第790条第1款中,“违背他人意愿”后面应该增加“或利用从属关系”,禁止性骚扰的内容写入法律当中就要考虑各方面的存在因素,这样作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防范性骚扰的意识和能力。
“既然是‘骚扰’就是违背他人意愿的,如果不是违背他人意愿的就是打情骂俏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贾廷安说,像幼童和智障人群,他们不懂或没有这方面的意识,因哄骗而受到性骚扰,很难讲是违背个人意愿。建议把“违背他人意愿”删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庞丽娟说,关于人格权主体的权利的性质和效力问题。现在文本当中不太一样,有的地方规定得比较到位,用得比较严格,但是有些地方可能欠妥,建议再斟酌。比如第790条,性骚扰是严重违背主体意愿的,但后半句说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不是请求的问题,是有权要求,建议修改为“要求”,受害主体有权依法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对于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沈跃跃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60条第2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受侵害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改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作这样的修改以避免和解决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问题发生的侵权纠纷。”沈跃跃说。
同时,沈跃跃建议第158条增加一款为第1款,“登记机关应当向宅基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书应当将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