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任然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发出的一份人身保护令引起了业内的关注。
案件当事人武萍(化名)在与前男友阳冰(化名)分手不久后,便遭到了原本同意分手的前男友长达近一年之久的持续骚扰,期间阳冰对她实施了多次跟踪、谩骂、殴打等恶劣行为,为此,武萍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经审查后,同意了她的申请。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是已经遭受家庭暴力的;二是还没有实际遭受家庭暴力,但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反家庭暴力法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受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事件中,武萍与前男友非家庭成员,且武萍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与其前男友已结束了同居生活。其提出的保护令申请是否符合“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范畴?
近日,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回访了事件发生地妇联和办案律师,了解案情,并专访了多位业内人士,他们就此事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寻求妇联帮助 律师建议申请保护令
成都市成华区妇联妇女权益部工作人员何冬梅回忆,2018年9月左右,武萍向成华区妇联寻求帮助。
成华区妇联按照既定程序对武萍接访后,判断纠纷的双方属于男女朋友关系,并无夫妻关系,对其是否适用反家庭暴力法,需要专业人员提供指导。随即联系了已在成华区妇联值班6年多,在婚姻法方面有较多经验的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廖洪涛律师为其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廖洪涛在武萍的咨询过程中了解到,她与前男友阳冰,于2009年相识并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双方时断时续地在男方或女方住处同居。因为性格不合,双方曾多次分手又多次复合。
两人在交往过程中,男方曾有过暴力行为,女方最终认为双方不合适,于2018年春节后,再次向阳冰提出分手,阳冰当时同意了。但约两个月后,从2018年四五月开始,阳冰再次寻找武萍要求复合,遭到武萍拒绝后,便开始了对武萍持续不断的骚扰。
阳冰知道武萍的工作地点和家庭住址,不仅常常在她家门口多次暴力敲门叫嚣对其骚扰,还多次跟踪她,并对其进行殴打,且多次在武萍的工作地点和家门口附近张贴具有污蔑、辱骂和威胁内容的材料。据武萍讲述,阳冰还曾强行闯入武萍家中限制她人身自由,并不让其睡觉。
这些事件,有的发生后武萍未能及时报警。有的事件报警后,因未造成严重后果,警方没有对男方进行处罚。有的是武萍自己不想将事情扩大自愿做出了不追究对方责任的决定。
廖洪涛举例,限制人身自由后武萍没能及时报警,且没有有力的证据。在遭受男方某次殴打后,武萍前往所在地派出所报警,因其为单方面口述且无对方身份信息,她所受的伤情也未构成轻微伤,所以无法对男方进行处罚。而男方多次在武萍家及工作地点附近张贴武萍私人信息材料的行为,武萍当时自愿不追究其责任。
廖洪涛说,武萍最主要的苦恼便是目前警方只是口头教育和警告男方,不能对男方进行拘留等处罚,而且她经济状况不佳,住所为“公租房”,不能转租也不能出售,因此也无法“躲”。男方仍旧持续不断地对其进行骚扰,令她非常烦恼,同时她又担忧会有更严重的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发生,于是向当地妇联及律师寻求帮助。
由此,廖洪涛建议武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廖洪涛认为,虽然二人并非夫妻关系,但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因此,反家暴法中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他们的情况。
成华区法院在申请当天就予以立案。之后经审查,同意了武萍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裁定:被申请人阳冰禁止对武萍实施暴力行为;禁止对武萍及其家属实施骚扰跟踪、接触;禁止接近、进入武萍住所及工作场所。这份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在此期间,阳冰如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如构成犯罪,还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后,法院工作人员与武萍一起,及时将民事裁定书送往了派出所、居委会等相关机构,要求其协助成华法院执行该人身安全保护令。
何为“同居者”
此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洪涛认为,武萍提出的保护令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男方在对她实施暴力行为时,虽当下已没有同居,但曾经是同居关系,且是在解决同居关系的过程中发生,当属于‘其他共同生活的人比如同居者之间’的范畴。”
“怎么单独地去认定同居关系的成立和解除,目前在法律上还难以界定,但是目前也有法院受理关于同居关系的纠纷案,我认为这可为反家暴法中关于同居关系的界定带来参考。”廖洪涛举例,比如,有很多法院受理的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子女抚养和财产纠纷案。如在一起未婚生子案中,两人分手一年后,一方才提起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诉讼,法院进行了受理,先解除了其同居关系,再裁定孩子的抚养权。
“所以,即使两人已分手一年了,法院仍认为其是同居关系。因此,武萍案件中,其与男方的关系当属同居者关系。”廖洪涛说。
曾办理过全国多起维护女性权益案件的万淼焱律师也认为此案适用反家庭暴力法。
“浙江省此前有过对离婚后暴力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先例,山东德州也有过类似裁定。”万淼焱说,“‘同居者’按反家庭暴力法的定义,是指‘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即非血亲、拟制血亲和婚姻关系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包括两性亲密关系而产生的共同生活者。案例中阳冰的行为,是典型的‘分手暴力’,即基于此前的婚姻或者同居关系,在离婚或同居关系结束后,加害方基于控制受害人的需要而滋生的暴力。”
万淼焱进一步指出,本案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在充分掌握立法本意下,法律解释的创造性表现。“我国承认法官在个案中,遵守立法原意前提下的法律解释权。”
万淼焱认为,“反家庭暴力法的本质,是通过司法干预来禁止家庭成员、准家庭成员间,基于控制而产生的各种暴力。反家暴法规定了非婚姻的准家庭成员关系也受其规制和调整。那么,在离婚后暴力得到司法干预的前提下,同居关系的分手暴力也应当得到司法干预。”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江宁法庭原庭长彭仲芳和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反家暴合议庭负责人童广峰也给出了各自的意见。
彭仲芳在担任庭长时,主要从事家事案件的办理,三年内办理了400余件家事案件,发出了15份人身保护令。
她说:“办案实践中,出现过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他们之间由于特殊的亲密关系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类似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生活关系和权利义务,有时被称为‘准家庭关系’。这些人之间关系亲密,甚至一方对另一方有很强的人身依赖性,他们之间发生暴力的行为特征与家庭暴力高度接近。对这类人之间发生暴力行为,我们一般参照反家暴法规定执行。但要满足‘共同生活’这一条件。”
彭仲芳认为,“此案严格从共同生活的条件讲,在前男友和申请人没有共同生活的条件下,制作人身保护令欠妥。”
“但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复杂案情。”彭仲芳说,“从保护女性权益角度讲,此案启动治安管理处罚很困难,这时候保护令很有必要。保护令是行为保全,对被申请人的实体权利没有影响,而对申请人而言是权利的极大保障。我仍旧倾向于支持该法院的做法。”
童广峰担任负责人的团队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占反家暴法实施近3年来全国法院总数的近三十分之一。2018年,他被推选为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湖南省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条例》草案中人身安全保护令部分的主要起草人。
童广峰认为,“同居关系中的施暴人实施包括威胁在内的身体上、精神上的侵害行为,主要应看该侵害行为是否基于他们曾经的同居关系而产生,与曾经的同居关系无关则不适用反家暴法进行调整。反之,因感情、子女以及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而产生的侵害行为,应当认为可依据反家暴法予以调整。”
由此,童广峰说,侵害行为是否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是很容易判断的。可以基于血缘或双方都认可的以及法律有权部门认可去判断。前者如血亲,后者如姻亲。
“而同居关系,尤其是情侣之间的同居关系则有所不同,这种关系较之婚姻关系和家庭成员关系而言,是处于一种相对不稳定的状态。”童广峰进一步阐述,“生活中,一方单方提出分手,另一方却依然纠缠的情况很多,且双方依然有可能继续维持同居关系。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往往发生在纠缠期间,这种纠缠有可能导致双方感情复合,从而恢复同居。如果同居的情侣发生侵害行为达到需要一方到法院申请保护令的程度,一般会导致同居的中止或终结。”
童广峰说,司法实践当中,一方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而在生活中依然与对方同居的情况极少,侵害行为发生后,被侵害人往往会离开共同居住的居所。因此,对此类案件适用保护令,只需双方曾经同居且纠纷的渊源与情感有关、与共同生活有关即可。
因此,童广峰提出,从法律上看,同居的结束不代表同居关系的结束,同居关系还有共同财产、子女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人民法院民事案由中便有“解除同居关系纠纷”的案由,可见,存在纠纷和争议的同居关系解除,还需要经过法律程序予以宣告。
“如对即时未同居但曾经同居的分手情侣因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之时未处于或暂未处于同居状态而不适用反家暴法,则与反家暴法的立法初衷相违背。要求受害者必须与侵害人即时共同居住在同一居所,亦不符人之常情。”童广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