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再婚,与戴某结婚生活了20余载。一年前,戴某要立遗嘱安排自己后事,就请来邻居陈某和陶某做见证人,并由陈某代书遗嘱。
我当时也在场,但由于听力问题对戴某口述内容不是很清楚。在戴某口述和陈某代写过程中,陶某因有急事中途离开1个小时,此间遗嘱已书写好,戴某和陈某都签字完毕,陶某回来后在遗嘱上签了名。
上个月,戴某去世,留有120万元遗产。处理完戴某的后事,我找到小戴(系戴某与前妻所生之子)商量遗产继承事宜。小戴拿出该份代书遗嘱,声称根据代书遗嘱所写,戴某的120万元遗产应全部由其继承。
请问,这份代书遗嘱有效吗?
读者 丽娅
丽娅读者: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据此,代书遗嘱生效的法定条件包括:一是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字;二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是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
见证,是指亲眼目睹,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证明。见证人是指应邀到场亲见某个法律行为进行情况的人。遗嘱见证人的任务是协助、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因此,见证人必须全程参与、在场见证,否则将对代书遗嘱的效力产生影响。
据你所述,本案的见证人陶某中途离开,未全程不间断参与遗嘱的订立及签字。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该事实,那么该份代书遗嘱因不符合上述条件而无效,涉案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