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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4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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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有权”让农村妇女吃上“定心丸”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姜军旗

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正在全国各地全面推进中。习近平总书记去年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再次强调,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对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打击。如何让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精神真正落实,已成为乡村振兴和农村改革发展中的重要议题。今年全国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提出建议,在立法、司法、制度设计等环节全面发力,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权益的保障。

今年两会,全国妇联提交了一份关于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维护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提案。提案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肯定了全国各地在改革过程中的经验和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指出了目前改革中存在的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

提案认为,由于目前立法尚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有的地区不对应当保障的特殊人群进行规定,往往导致“一镇一策”“一村一策”,出嫁离异丧偶妇女集体成员权益受到简单“多数决”的否决,得不到落实。

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方案公然违反县级改革文件,明确将户籍在本村的“外嫁女”不分情形要求限期迁出户口,不认定为本集体成员,且难以纠正。有的改革地区存在“时间差”、标准不一致等情况,容易出现成员权益“两头空”现象,跨省市沟通确认更加困难。部分农村妇女囿于传统观念或不完全了解政策的情况下,签订承诺书放弃自身权益。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放弃权益的妇女可能会要求重新确认身份。

为此,提案建议相关部门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对中央文件“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的要求层层细化落实,防止“两头空”现象的发生。提案同时建议,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推广律师介入、强化司法救济,对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加强监督并予以及时纠正。

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妇联主席胡达古拉的提案也是关于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她建议,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纳入法治轨道,保障妇女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应有权的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改革中妇女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

“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必须男女平等。”连任十三届的全国人大代表申纪兰曾因提倡男女同工同酬而名扬全国,经过她的倡导和推动,“男女同工同酬”最终被写进宪法。申纪兰代表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西沟村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无论是土地权益,还是集体经济股份的持有,始终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论男女老少,只要户口在村里,待遇都是一样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并且特别提出要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去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在原法基础上新增加了规定,以防止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剥夺、侵害。其中明确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还明确,发包方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进一步表明,承包农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因成员的性别而存在权利分配上的差异,和现行确权颁证工作试点中“证上有名、名下有权”的规定相呼应,切实保障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有些农村地区的村规民约存在着侵犯妇女土地权益的内容。如对未婚女子不分配土地或者给予未婚女子少于男子的土地;外嫁妇女户口必须迁出本村,收回其结婚前在娘家承包的土地;强制收回离婚妇女、丧偶妇女的土地等。现有的法律对村规民约的监督制约也是一个盲区。” 针对现实中出现的部分农村村规民约“多数人损害少数人利益”的现象,全国人大代表、闽南师范大学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副院长陆銮眉建议,尽快完善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和维权技能,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立为契机,加大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力度。“只有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切实维护妇女权益,让广大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才能最终实现真正的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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