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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2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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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建议修订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均衡保护女职工健康权和就业权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耿兴敏

“建议修订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完善有关条款,以更好地平衡女性就业与保护女职工及其子女健康的关系。”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孙承业和全国政协委员、中石化茂名分公司首席技师张恒珍联名提交提案,为女职工利益发声。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都把保护工作场所妇女安全和健康作为重要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1988年由国务院颁布,《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于1990年由原劳动部颁布,它们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减少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遭受健康损害起到了积极作用。2008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启动修订,但由于相关研究基础薄弱,缺乏有效数据支撑,最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为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基本延续了原来的条文。

孙承业委员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女职工用工环境存在的问题凸显:比如,现在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增加使得用工模式有了较大变化,业态复杂多变,尤其从业于中小企业的女职工得不到有效的健康保障;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内容涉及较多需要换算的标准规范,语焉不详,可操作性差,导致部分企业对相关条款存在误解,往往把女性安置在低技术含量、长时间工作、收入较低的岗位,限制了女性的职业发展。

事实上,“目前监管主体不明确并发生了变化,原先承担监管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撤销,现场监管职责划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较多不一致。”

孙承业委员表示,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现代用工制度的要求后,此次建议修订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主要是:为平衡健康保护和女性就业之间的关系,均衡保护女职工的健康权益与劳动就业权益,为了促进用人单位主动改善劳动环境条件,减少一般时期的禁忌劳动范围。

孙承业委员告诉记者:“建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总女职工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调研与督查,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现代用工制度下女性就业特点,职业有害因素对生殖健康的影响,研究权衡女职工健康保护与公平就业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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