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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7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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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两会特刊·声音 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 组建下沉到农村的妇女维权“律师义工”团队 民企要有长远规划,争做“百年老店” 壮大百姓信得过的全科医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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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陆銮眉建议创新“妇联+”法律救济联动机制

组建下沉到农村的妇女维权“律师义工”团队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田珊檑

早上6点就开始修改建议,凌晨1点还在电脑旁查资料、研究报告,白天一整天的会议安排……全国人大代表、闽南师范大学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副院长陆銮眉一天的行程安排得满满当当,只为了让研究再深入一些,建议再完善一些。

一年前,陆銮眉首次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兴奋之余,她感到沉甸甸的责任。履职以来,除了本专业领域的研究外,陆銮眉代表一有时间就前往基层农村调研,关注“三农”话题。作为一名女代表,陆銮眉代表尤为关注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问题。

在调研过程中,她发现不少农村女性因外嫁、离婚等因素难以分到土地。为此,今年她带来了关于加大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力度的建议。

“土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根本载体,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消除妇女贫困、推动性别平等的时代要求。”陆銮眉代表说,我国现行法律政策有规定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但是,由于乡规村约对女性权利的边缘化等因素的影响,使得部分农村妇女因征地、流转和入股等原因失去土地,甚至从未分到过土地,更多的因婚姻状态的变化而丧失了自己的土地权益,造成了无地、少地以及失地现象的发生。因此,亟须进一步深入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工作,解决农村妇女土地确权的“最后一公里”。

陆銮眉代表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引起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男尊女卑”传统思想观念是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思想基础和文化根源。不少农村妇女没有独立的经济处置权,其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土地承包权被架空。土地资产的不可移动性和土地承包的稳定性与妇女结婚出嫁的这种流动性产生矛盾,使妇女在出嫁、离婚、丧偶、招婿时可能面临失去土地权益的风险;同时,由于长期以来“农嫁非”妇女的户口无法迁入城镇居民家庭之中,也造成妇女户口欲迁新居住地不能、不迁原居住地又不容的两难境地;相关法律法规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有的条款缺乏可操作性,一些案件还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一些农村地区的村规民约与政策法规相抵触,存在着侵犯妇女土地权益的内容;在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律师资源奇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后,缺乏有效的法律救助。

那如何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提供精准服务?陆銮眉代表建议,尽快完善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细化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条文,明确妇女有获得包括农村土地权益在内的农村集体财产权利的资格,明确农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权利作为家庭共同财产,以保证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平等,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其财产收益;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立为契机,加大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力度。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架构、合作社的股本与集体资产关系上,体现妇女在土地和经济等所有权益。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监督等环节入手,让村妇女干部和妇女代表参与其中,并发挥作用。在合作社的管理上,尤其是各种利益的分配上,财务造册应当把妇女独立列出,并对应其银行账户,实现“直通道”。

此外,陆銮眉代表还建议,创新“妇联+”法律救济联动机制,让农村妇女维权精准有效。全国妇联组建推动立法工作的律师志愿者团队,协调推动相关立法,省级妇联组建指导协调地方律师志愿者团队,开展调研和指导工作,基层妇联组建一支真心服务农村妇女的志愿者“律师义工”团队,下沉到农村开展形式多样的精准服务;注重完善司法救助途径,明确规定司法救助方式,以畅通的司法救助渠道和有力的司法监督为农村妇女构建一个安全可靠的保护屏障;完善村民自治管理监督机制,规范村规民约,纠正和依法取缔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村规民约内容;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村妇女自身的技能与权利意识。

“作为一名女性代表,我会继续关注妇女权益保护,深入调研,积极履行职责,为妇女姐妹们发声。”陆銮眉代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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