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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7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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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两会特刊·声音 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 组建下沉到农村的妇女维权“律师义工”团队 民企要有长远规划,争做“百年老店” 壮大百姓信得过的全科医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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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谭琳建议:

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从妇女权益保障的理论发展和工作实践看,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具备一定的制度基础和实践基础,立法时机和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谭琳告诉记者,建议将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中,适时启动相关立法工作。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谭琳代表将联名其他代表提交一份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和妇女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发表重要讲话、做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谭琳代表说。

同时,谭琳代表指出,虽然我国近年来妇女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但是,妇女权益保护领域新老问题交织,如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仍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存在,特别是“全面两孩”政策背景下,生育与就业矛盾加剧;农村土地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维护妇女权益面临严峻挑战;婚姻家庭财产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家庭暴力、性侵、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的性骚扰等新问题值得关注。

妇女权益保障法本身存在的不足,社会各界也呼吁多年,如保障力度不够,一些条文缺乏刚性约束,一些规定滞后于社会发展和其他法律等。“已经难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和广大妇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谭琳代表说。

她认为,作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必须与时俱进,与新时代相适应,与新理念相衔接,将党和国家保护妇女权益的长远规划和奋斗目标,以及多年来维护妇女权益的理论和实践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推动解决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妇女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提升妇女权益保障的科学化法治化现代化水平,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否可行?谭琳代表分析,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大量法律政策制度作为支撑,有大量地方立法实践可供借鉴,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储备,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共识。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提案或者建议。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回应现实需要和社会关切,具备良好的社会基础和条件。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进一步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记者注意到,这份议案所附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建议对照表中,在现行条文61条的基础上,增加12条,修改22条,修改后共73条。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三个方面,落实男女平等宪法要求,优化妇女发展环境;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强化妇女权益保障国家责任;加大重点领域保障力度,为妇女群众排忧解难。”谭琳代表告诉记者。

在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方面,谭琳代表建议明确将“歧视”妇女的定义写入总则,规定国家禁止对妇女实施一切形式的歧视;增加开展性别平等教育宣传的规定等。

在完善体制机制建设方面,谭琳代表认为,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建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防范侵犯妇女权益问题的发生。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建立了相应的机制并开展工作。此外,应建立分性别统计制度、妇女权益保障激励与惩戒机制等。

“应加大六个重点领域的保障力度。”谭琳代表说,如增加帮扶救助困难妇女的规定、加大妇女公平就业权的保护、加大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加大妇女家庭财产权益的保护、完善妇女参政比例的相关规定、加大性骚扰防治力度等。

在妇女家庭财产权益方面,谭琳代表建议规定妇女享有夫妻共有财产知情权,女方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男方名下财产状况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等应当予以协助;确立“共债共签原则”,规定男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女方事后追认的,或者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除外。

“妇女事业是党和人民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和保障。”谭琳代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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