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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9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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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要闻 习近平同党外人士共迎新春 习近平与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阮富仲互致新年贺信 “小香菇”成为贫困村脱贫“大产业” 以情感汇聚人才 助力城市发展 首次开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评选颁授 广西钦州8名外嫁女成功维权拿回土地收益 强化思想政治引领是新时代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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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也要合法

广西钦州8名外嫁女成功维权拿回土地收益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高峰/苏晓霞 杨璐汶 发自钦州 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外嫁女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案件,8名外嫁女依法得到了村集体土地租金收益。

早年,钦州市钦北区某居民小组赵某等8名女子先后外嫁,但出嫁后她们的户籍均未迁出,在夫家也没有取得承包地以及任何征地补偿。2018年6月,她们娘家所在居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对本集体出租的就业用地租金制定了分配方案,决定本村村民每人分配3500元,但该分配方案同时规定了不能参加分配的人员范围,其中一项就包括“外嫁女和事实婚姻的不管户口迁不迁出,不参与分配”。

2018年10月,赵某等8人得知此事后纷纷表示不满。她们认为,自己作为居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和其他村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小组的决定将她们这些外嫁女排除在外,剥夺了理应分配的就业用地租金,侵害了大家的合法权益。

于是,赵某等8人一纸诉状将娘家居民小组告上了法院。日前,钦北区人民法院对赵某等8人诉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系列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上,居民小组辩称,当时制定的分配方案得到了80%的村民签字同意,符合村规民约,应当遵守;况且赵某等8人都是嫁出去的女儿,更没有理由一起分配就业用地租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该8名外嫁女父母均是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嫁女出生即入了居民小组的户籍,自然取得该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外嫁女婚后户口均未迁出该小组,在夫家也没有取得承包地,并未因结婚、离婚而丧失被告居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权益。于是当庭宣判,支持原告赵某等8人的诉讼请求,判决钦州市钦北区某居民小组应给付赵某等8人集体土地租金收益各3500元。

法官在庭后向当事人释明了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文。根据上述规定,即使居民小组的分配方案经过村民签字同意,但实质上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是无效的,故应当给付赵某等8人每人集体土地租金收益35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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