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剑飞
此次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最大的亮点就是骆某猥亵儿童案。被告人骆某以虚假身份在QQ聊天中对13岁女童小羽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其自拍裸体图片传送给其观看。最终骆某被认定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这种判决不仅是对以往常识的一种颠覆,也体现出对儿童保护更为全面的法制理念。
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猥亵行为并不少见。一方面,网络属于虚拟空间,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姓名等信息都是虚拟的,给锁定目标和搜集违法证据带来很大难度,也让施害者心存侥幸;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和预防猥亵意识,容易被不法分子引诱、误导甚至威胁,导致类似事件的发生。
同时,对于网络猥亵行为危害的重视也不够。不少人对于“猥亵”的理解有偏差,认为往往都是通过身体接触而发生的,通过网络或者语言图片骚扰等行为并不在其“范围”内。而相关法律对于类似行为的性质认定也不够明确。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不法之徒容易成为漏网之鱼,不仅污染了网络空间,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甚至可能得寸进尺,引发伤害升级。
如今,最高检将这种非身体接触行为认定为猥亵,既是对猥亵行为范畴的进一步明确,也是对儿童的一种兜底保护,可以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为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这一指导性案例的判决结果必将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良好的借鉴。
除此之外,有关部门还应该加强对网络环境的整治,加大监管力度,铲除网络色情的毒瘤,防患于未然;同时,应该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警惕,一旦发现猥亵行为,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自身安全,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候寻求警方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