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你谈谈中国妇女十二大修改章程的必要性?
答:妇联章程是妇联组织和妇女工作的基本遵循,集中体现党的理论指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要求。根据党对妇联组织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要求,总结妇女工作理论实践创新,修改完善章程,是历届中国妇女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顺应时代发展、集中全党智慧,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妇联组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妇女和妇女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切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妇联工作实现新跨越,妇联改革取得新进展。与时俱进地对章程进行修改,使章程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作出新规范,有利于更好地指导新时代妇联组织建设与发展。
问:请你介绍一下这次章程修改工作的总体考虑?
答:此次章程修改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宪法和党章修改的重要精神,充分体现党的十九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战略部署,充分体现党中央对群团工作特别是对妇女工作的新要求,充分反映妇联工作和改革的新经验,在总体保持章程稳定性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加以完善。
坚持党的领导,集中各方智慧是这次章程修改工作的一个鲜明特点。中国妇女十二大筹备工作开始后,全国妇联书记处认真研究各级妇联组织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明确这次章程修改着重把握三条原则,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对群团改革和妇女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注重与宪法和党章的重要修改和重大提法保持一致。二是坚持适度修改,注重章程的稳定性,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条件不成熟或有争议的不改。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广泛征求妇联系统和各方面意见,既充分发扬民主,重视基层呼声、吸纳各方智慧,又注重加强领导、顶层设计,保证章程修改具备坚实的民意基础和集中统一领导。
问:这次修改后的章程有哪些鲜明的特点?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了全方位、开创性的历史性成就,发生了深层次、根本性的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时代,我国社会矛盾发生深刻变化,广大妇女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党中央对新时代妇联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突出新时代的新气象新使命,这次章程修改体现出“四个始终”的特点:一是始终把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章程修改的主线。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道确立为妇联组织的行动指南,整体性充实到总则和条文部分,这是此次章程修改最大的亮点。二是始终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根本政治保证。突出体现妇联组织的政治责任,更鲜明体现党对妇联组织的领导,体现党中央对群团改革的政治要求。三是始终牢牢把握新时代妇联工作的新定位、新任务、新变化。围绕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对总则和条文进行充实完善。四是始终树立推动妇联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鲜明导向。章程修正案充分体现妇联组织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实践成果,同时,修改还兼顾稳定性和前瞻性,为改革不断推进留下了空间。
问:怎样理解章程修正案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妇联组织行动指南的重大意义?
答: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根本指针,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妇女事业和妇联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妇联组织的行动指南,是妇女事业进入新时代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各级妇联组织和广大妇联干部切实增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体系、精神实质、实践要求,更好地担负起引导妇女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团结动员各族各界妇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在此次章程修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级妇联和妇女群众一致表示,要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并作为妇联组织的行动指南。章程修正案采纳这一建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总则第三段的行动指南中。
问:章程修正案在坚持党的领导方面充实了哪些内容?
答: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妇联组织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应当将坚持党的领导体现到章程之中。在此次章程修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级妇联一致认为,妇联章程应更鲜明体现党对妇联组织的领导,体现党中央对群团改革的政治要求。章程修正案采纳这一建议,一是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写入总则第三段。二是增写党对妇联组织的政治要求作为总则第四段,强调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自觉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坚决维护”,强调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等内容。作出这样的修改,更加明确党对妇女事业和妇联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妇联组织更好发挥党开展妇女工作最可靠、最有力的助手作用,确保妇女事业始终沿着党指引的正确方向前进。
问:章程修正案对妇联组织的使命作了哪些充实?
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根据党章对新时代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表述调整,章程修正案将党的十九大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战略安排,作为妇联组织的使命和奋斗目标写入总则第三段,表述为: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问:章程修正案对新时代妇联组织的总任务作了怎样的表述?
答: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体现新时代党对妇联组织的新要求,突出妇联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章程修正案在总则第五段增写妇联组织的总任务,增加妇联组织的政治责任、工作主线和根本任务,同时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写入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表述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在新时代担负着团结引导各族各界妇女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工作主线,以联系和服务妇女为根本任务,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为基本职能。
问:章程修正案对加强妇女思想政治引领做了哪些充实?
答:贯彻党中央对群团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提高凝聚力的要求,章程修正案将加强妇女思想政治引领有关内容增写为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将其作为妇联组织的首要任务,凸显其重要性,表述为:组织引导妇女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妇女。
问:章程修正案对发挥妇联组织在家庭建设方面的作用作了哪些充实?
答:“注重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是新时代党中央赋予妇联组织的重要任务,原章程不能涵盖这一新要求,同时,章程修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级妇联和相关方面普遍提出在章程中应补充家庭工作方面的任务。章程修正案根据妇联组织在家庭建设工作方面的定位和职能,将家庭建设工作的内容增写为第一章任务第六条,表述为:教育引导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组织开展家庭文明创建,支持服务家庭教育,传承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推动形成家庭文明新风尚。
问:章程修正案对加强妇联的组织建设作出了哪些调整完善?
答: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以来,妇联组织改革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历史性突破,妇联的组织形态得到重构,取得了许多重要的实践成果。章程修正案吸收这些经验,上升为制度层面的规范,对组织制度、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三章中的部分条文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在组织制度一章,吸纳关于进一步规范组织制度的有关建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在第十条增加一款,表述为: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根据基层工作现状,考虑各地情况差异大,为给基层工作留有更大空间,将第十一条第二款妇女联合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由“妇女代表大会”产生修改为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产生。
在地方组织一章,根据近年来地方组织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充分覆盖新型组织形态,第二十一条删除“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的表述,将原来第二十条部分内容调整到第二十一条,表述为:妇女联合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等建立地方组织。为充分反映妇联改革后地方各级组织干部队伍的新变化,在第二十三条增写挂职干部的内容。
在基层组织一章,落实中央对群团组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要求,反映妇联改革实践成果,第二十五条规定妇女联合会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立基层组织;在第二十六条增写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应当建立妇女联合会的内容,并将基层妇联任期与村、社区党组织换届期限一致,删除执委会举行的次数,对基层妇联是否设常委会不作限定,表述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必要时可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
问:章程修正案对妇联组织干部队伍建设和妇联干部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贯彻党中央对干部队伍建设的新要求,落实群团组织改革中干部管理新精神,章程修正案对第七章妇女联合会的干部的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一是在第三十四条增写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和忠诚干净担当等内容。二是反映妇联改革实践,体现干部队伍结构变化,增写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表述为:妇女联合会应拓宽干部来源渠道,吸收各方面优秀人才到妇女联合会工作,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广泛性、代表性,建设专职、挂职、兼职相结合的符合群团组织特点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三是在第三十六条进一步强调对干部政治坚定的要求,增写增强群众工作本领、反对“四风”、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内容。四是根据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增写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赋予地方及乡镇、街道妇女联合会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的权利。
问:章程修正案还调整和充实了哪些内容?
答:章程修正案依据宪法和党章的重要修改和重大提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充分吸收各界意见,对相关部分进行修改。
一是在任务一章,调整充实原有任务的内容。在第二条中增写“注重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将第三条修改为“代表妇女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在第八条增写“推进现代化建设”,在第九条增写“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内容。
二是团体会员一章,把“遵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增写为团体会员的第一条义务。
三是在经费及财产一章,依据中央对财政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对第四十二条妇联资产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四是在会徽会旗一章,为增强妇联组织对会徽会旗的庄严感,提高会徽会旗使用率和在妇女群众中的辨识度,在第四十五条增写关于会徽会旗地位作用的条款,规范会徽会旗的制作和使用要求,将原第四十一条的内容调整到第四十五条作为第三款并修改完善。
问:请介绍一下章程修改的主要过程。
答:这次章程修改工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妇女事业和妇联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妇联组织坚持党的领导,发扬民主,集中智慧,凝聚共识的一次生动实践。
2018年2月,章程修改工作启动后,全国妇联书记处和章程修改组同志深入地方和基层开展调研,与党政有关部门、基层妇联、专家学者、妇女群众代表等进行座谈。在认真研究各级妇联组织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章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省级妇联、全国妇联团体会员、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全国妇联兼职副主席、全国妇联常执委、部分老同志老领导、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沈跃跃同志两次听取章程修改工作汇报,提出重要指导意见。全国妇联书记处两次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章程修改组逐条研究,认真吸纳,反复修改,形成章程修正案送审稿。9月27日至28日,章程修正案送审稿经全国妇联十一届十二次常委会议审议,提交全国妇联十一届八次执委会议审议,报经党中央批准,形成章程修正案(草案),提交中国妇女十二大审议。中国妇女十二大期间,全体代表认真讨论,章程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形成章程修正案表决稿。11月2日,大会全体会议一致通过关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问:请介绍一下,对征求到的关于章程修改的意见建议是怎么处理的?
答:这次修改章程,广泛征求和充分采纳了各级妇联组织、广大妇女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会前,针对章程修改共征求到意见建议661条,会上,代表共提出意见建议35条。对每一条意见建议,全国妇联书记处和大会秘书处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反复论证。考虑这次章程修改确定的原则是对章程作适度修改,注重章程的稳定性,可改可不改的不改,处于改革探索过程中尚不成熟的不改,有争议的不改。因此有些意见建议虽然章程修正案没有采纳,但主要精神已经体现在中国妇女十二大报告中,纳入后续的工作部署;有些意见建议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有些具体意见建议,则可以在与章程相配套的有关规章制度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