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木须虫
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与现行药品管理法相比,修正草案至少新增了六个“疫苗条款”,强化对疫苗等特殊药品的监管。现行药品管理法只在解释法律中“药品”的含义时,提到了“疫苗”两个字,明确法律中的“药品”包括疫苗,除此之外,再未对疫苗作出任何具体规定。(10月23日《北京青年报》)
长春问题疫苗事件表明,疫苗的安全管理无论怎么严格都不过分。因为与普通药品相比,疫苗的使用几乎是全覆盖的,尤其是一类疫苗涉及每个家庭,关乎国计民生,影响民众对药品安全的基本信任。长春问题疫苗事件反映出来的漏洞是多方面的,首当其冲是安全管理法规的缺陷,在现行的药品管理法中,疫苗被定位为普通药品,忽视了其特殊性,对研发、生产、流通、预防接种等环节的安全缺乏具有针对性、有效的制度约束,导致乱象丛生。
从修法切入是维护和保障疫苗安全的关键一步。此次设置专门的“疫苗条款”既是对社会关切的主动回应,更是坚持问题导向,全方位锁紧疫苗安全链条。
“疫苗条款”拟从6个方面确立更严的安全制度:除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形外,疫苗等特殊药品不得委托生产;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在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过程中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追溯信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疫苗等生物制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这些制度将使得疫苗的生产、流通的准入更严格、更规范,进一步收窄疫苗入市渠道,防止不正当竞争,从源头强化疫苗的安全;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责任,完善了责任体系,形成了兜底制度,让疫苗的安全保障更加公开透明。
总之,“疫苗条款”突出了强化疫苗安全全程监管、坚决守住公共安全底线的立法思路,体现了最严顶层设计。当然,保证疫苗安全需要有法可依,但也要看到徒法不足以自行,监管的力度与效率同样重要。因此,健全疫苗管理立法是第一步,更关键的还是要改革完善相关的管理机制,让“疫苗条款”成为全链条管理的依据和从严执法的武器,让法律变成带牙齿的“老虎”,才是对公共安全最好的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