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学视域下的性别平等权》
作者:刘成
和平学以在社会中的权力关系上发生的暴力这一概念为线索,以实现“和平”为目标,在权力关系上立足于被压迫者的立场,探究实现对现存的诸如性别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中的替代方案。本文作者认为,父权制是一种针对女性的暴力三角机制,即直接暴力(强奸)、结构暴力(机会不平等)和文化暴力(性别歧视)。人的权利、价值、能力和潜能不应该与性别挂钩。性别平等权是人类追求和平与正义的重要主题,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本要求,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
《中文学科女性文学/性别研究博士论文综述(2006-2016)》
作者:乔以钢
2006年至2016年,中文学科博士学位论文有关女性文学研究以及性别与文学关系的探讨取得进展。研究视域进一步拓宽,考察对象涵盖各历史阶段,涉及多种文体;学术思维有所深化,“性别”成为核心范畴;理论思潮和文学批评也在性别视角下得到重新审视。本文作者认为,文学与社会历史、传统文化等多方面的深层关联成为此期选题的重要视点和创新领域。有关20世纪80年代以来文学文化现象的性别分析以及跨文化视野中文学与性别关系的探讨亦受到关注。
来源:《妇女研究论丛》2018年第4期
《论刑法分则中“妇女”概念的外延》
作者:胡东飞
刑法理论的通说一直将刑法分则中的“妇女”界定为年满十四周岁的女性,但通说观点必然导致在认识错误、共犯过剩和证明不能的情形下造成不合理的处罚漏洞。本文认为,就“妇女”而言,所谓的“年满十四周岁”并非违法要素,而只是分界要素,其意义仅在于表明,行为没有实现包含“幼女”要素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性。因此,不能将“妇女”限制为年满十四周岁的女性,相反,“妇女”应当是指所有女性,其外延包括年满十四周岁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就行为结构类型相同的犯罪来说,规定“妇女”和“幼女”概念的法条在逻辑上是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克服不应有的处罚漏洞和实现刑罚处罚上的协调。
来源:《当代法学》2018年第4期
《乡村女性主体性成长之路调研》
作者:龚志文 刘太刚
山西省蒲州镇寨子村妇女协会的实践表明,乡村女性可以在小范围内通过集体行动内生出一种巨大的力量,满足女性群体动员、组织平台建设、公共物品供给、规则秩序更新、公共精神培育等需求,推动乡村女性蜕变为主体性鲜明的新女性。本文作者认为,女性行动者是女性成长的发起者和参与者,妇女组织能够整合碎片化的女性个体并增强其话语能力,公共物品解决了女性群体集体行动的相互依存问题,规则秩序保证了女性主体性的稳定性成长,公共精神则是女性主体性可持续成长的支柱。
来源:《理论探索》2018年第4期
《伦理领导、积极情绪与建言行为:下属性别的调节作用》
作者:康飞 曲庆 张涵
本文探讨了伦理领导对下属建言行为的作用机制问题。基于情绪反馈理论视角,认为伦理领导会通过激发下属的积极情绪进而促进其建言行为。并且,下属的性别会在上述关系中起到调节作用。通过两阶段的研究设计,收集了245份有效样本。实证分析结果支持了本文的假设,发现伦理领导只对女性下属的积极情绪有影响且促进其建言行为,而对男性下属的影响不显著。
来源:《软科学》201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