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耿兴敏
近日浙江乐清女孩赵某在虹桥镇乘坐滴滴顺风车被害身亡事件引起了社会极大关注。8月26日,滴滴宣布将从8月27日零时起在全国范围内下线顺风车业务,内部重新评估业务模式及产品逻辑。
人身安全是履行合同的前提和基础
“乘客基于对平台的信任,叫了车,就是和平台建立了一个服务合同关系,人身安全是履行合同的前提和基础。”8月26日,就浙江乐清女孩赵某乘坐滴滴顺风车遇害事件,深圳市人大常委、深圳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丽杰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在把乘客送到目的地之前,网约平台应该承担安全送抵的责任;另外,平台接到呼救后,又没有及时履行责任,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滴滴做不到保证人身安全的基本管理——不管是软件设计还是与警方的联网合作,就应该立即整顿滴滴顺风车。”张丽杰表示。
应急管理专家、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教授夏保成表示,类似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充分暴露了滴滴对乘客安全的不重视:“不但对司机的基本品质不把关,而且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不到位,不能对行车过程做到有效监控,任由罪犯侵犯乘客生命安全。”夏保成表示,车辆和司机信息迟迟不能提供给警方,滴滴的安全保障体系若能及时跟进,乘客被害也许就可以避免。
滴滴不能回避企业社会责任
26日,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企业史研究所副所长熊金武教授对记者表示,平台经济是近年互联网时代商业模式创新的重要内容,滴滴、阿里、美团等无一不是互联网时代平台经济的代表。一个好的平台让市场主体能够便利地完成商品和服务的交换,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增进了社会福利。为何滴滴顺风车却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呢?关键就是市场设计出了问题,集中体现在没有处理好法商关系。
“滴滴承担给市场投放标准化产品的职能,保证产品质量职能,决不能回避其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熊金武说。
在熊金武看来,信息畅通是市场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作为平台经济,信息沟通是关键。当出现交易不能顺利完成的时候,平台企业应该及时与买方、卖方以及可能的政府和司法部门保持信息沟通。显然,从乐清的案例看,滴滴与司法部门没有建立好信息沟通机制,甚至更没有与买卖双方建立好沟通机制。这就导致信息不畅,出现了市场失灵不能有效得到解决。
熊金武认为,滴滴面临海量的市场主体,而大量信息没有得到很好地处理。滴滴对司机个人信息的调查是不充分的,交易中出现的问题也没有灵活应对。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治安系主任商小平教授表示,滴滴公司作为网约车经济的最大获利者,对其粗放型经营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管理流程看,涉案司机注册时向滴滴公司提交了真实的身份证件、驾驶证和车辆的相关材料,这只能说明涉案司机符合了准入条件;而运营过程中的监管则是“放了风筝”,将“司机遇害或乘客被害”的监管责任甩给了社会。这是对社会、对乘客、对司机均不负责的极端自私行为,更何况滴滴网约车司机与乘客大多是处于彼此陌生且独处的情境状态。从事这种高风险行业的经营者,只顾其自身的经济效益,不仅与情理向悖,也与法理相悖。
商小平认为,滴滴公司经营管理流程的缺失所导致的恶性案件频繁发生,已经充分证明滴滴公司的运营模式风险防控措施不力,既是对不规矩经营者的纵容,也是对大众出行安全管理的缺失。从被害预防角度分析乘客遇害原因,女性深夜独自乘坐网约车也只是为不法司机实施犯罪提供了方便条件而已,绝对不是导致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谁该为恶性案件的罪过领责?作案司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而他供职的平台也难辞其咎。对受害者的真诚致谦,对社会大众的真诚悔过,则是最起码的,也是必须的。
应设计女乘客专属产品
熊金武表示,滴滴顺风车问题的解决方法,绝非一禁了之。应该通过市场优化设计予以解决,严格界定权力主体,构建信息沟通机制,并随着市场成熟而解决拥塞问题。
本案核心是一个法与经济的问题,也就是如何界定企业行为。企业不能承担非企业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可推卸应该承担的责任,尤其是平台企业应该有保证市场交易产品质量的职责。法律应该明确企业责任。
面对社会创新,不能一禁了之。损失的社会福利太多,不利于进步。而应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当然,政府应该积极地去保护市场行为中的弱势群体,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等。我们看到目前滴滴顺风车案件受害人主要是妇女群体。企业可以提供女性顺风车等有针对性的产品设计。同时,司法机构与企业配合可以重点打击针对女性的犯罪。”熊金武说。
50起滴滴司机性侵、性骚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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