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宋利彩 发自北京 为了贯彻落实慈善法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8月23日,民政部公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健在发布会上介绍,《办法》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的合法权益;明确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同时,《办法》还对信息公开的一致性以及不得公开的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明确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监管措施,规定社会公众可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重大”财产活动的标准,由慈善组织自我决策并向社会公开,并要求对外公布慈善组织前五位的人员报酬,慈善项目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进展情况。
《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开信息,应当公开的信息不仅包括慈善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等,还包括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重要关联方以及下设机构、本组织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办法》明确信息公开的监管措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社会公众可以就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中的违法行为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依法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信用惩戒。《办法》还规定了对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处理。
李健表示,为了配合对慈善组织财产活动的管理,《办法》强调了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三个重大环节要向社会公开。有关“重大”财产活动的标准由慈善组织自我决策并向社会公开,让组织自律和社会监督共同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