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近日,最高法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
也就是说,在最长3个月的时间内,法院暂不作出判决,一切等冷静期过后再说。
■ 苑广阔
最高法的这份意见,除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本身之外,有三个值得注意的亮点:其一,离婚冷静期不再是各地各级法院的“自选动作”,而成为在最高法统一要求下的“必选动作”;其二,是否对某起离婚案件设立离婚冷静期,最终要征求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而不是强制性设置;其三,离婚冷静期内,法院并非作壁上观,而是要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为日后的调解和判决提供事实依据。
可以说,正是这三个方面的“亮点”,才让最高法的这一新规得到了绝大多数网友和公众的理解与支持,而这也成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以顺利落实和推广的前提和基础。很多人都知道,在最高法出台这一规定之前,全国很多地方的各级法院已经先行先试,围绕离婚冷静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也收到了较好的现实效果,这也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离婚冷静期制度”创造了民意基础。
争议并非没有。有反对者表示,让感情已经出现问题的夫妻冷静,可能会影响来之不易的“离婚自由”。也有人认为,法院设置冷静期是做了“居委会大妈”的工作,没有必要。不得不说,这些反对意见大多数是站不住脚的。设立离婚冷静期是在遵循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之上,并非是强制性设立,所以并没有剥夺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而且法院的调解工作,最终是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各方的权益,这又有什么不好呢?
从现实来看,法院判决离婚很容易,但是离婚后的“善后”工作,其对各方、社会带来的影响,才是更加值得关注的。不管是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成长,双方亲朋好友的关系等等,都会因为夫妻离婚而不得不面临各种各样的负面影响,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而且“动”的后果往往是消极的、负面的。对于本来不必离婚的“冲动型离婚”,法院以设立“离婚冷静期”的方式,给因为夫妻矛盾、家庭纠纷而失去理性的当事人一个冷静下来的机会,一个慎重对待婚姻取舍的机会,值得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