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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新女学周刊 行范 探究性别平等权及其保障机制 “婚闹”:“越界”狂欢当禁止 研究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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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性别平等权及其保障机制

——“第三届两岸人权论坛”之观点分享

编者按

近日,“第三届两岸人权论坛”在南京举办,论坛以“性别平等权的保障”为主题。来自海峡两岸30多家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妇女权益保护机构的5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两岸学者分别介绍了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在妇女权益保障及性别平等方面的制度、经验和做法,并就立法的女性视角,婚姻、就业等领域性别平权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 叶传星

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三届两岸人权论坛”在南京举办,此次论坛以“性别平等权的保障”为主题。来自海峡两岸30多家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妇女权益保护机构的5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与会者围绕“性别平等权基本理论”“婚姻家庭领域性别平等权”“就业领域性别平等权”“性别平等权的保障机制”等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性别平等权保障的总体状况

性别平等权的保障离不开法律、制度及国际规范的规约与指引,那么性别平等权保障的总体状况如何?与会学者首先探讨了这一议题。

中华女子学院刘伯红教授从中国落实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的角度探讨了中国大陆地区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取得的成绩及所面临的挑战。成就主要包括:在国家和地方一级政府建立和运行了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制定并实施性别平等的法律和政策、将妇女发展和妇女权利保障纳入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等。挑战主要包括:需进一步加深对公约精神的理解、尽快建立人权保障机制、继续完善和执行法律和政策、加强全民的人权教育、更加注重发挥民众和非政府组织对保障妇女权利的积极作用。

台湾中兴大学法律系李惠宗教授从政府积极推进平等的义务角度论述了男女平等的落实问题。男女平等的要求,不只是“客观法规范”,同时也是“妇女的主观权利”,需要作为提起诉讼的“保护规范”的基础;除了透过教育改变一般人的观念外,国家也有义务针对实际状况,采取“优惠性差别待遇”,以消除历史、传统或宗教对女性地位具有贬抑性的社会偏见。

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张万洪教授从残障视角探讨了残障女性基于其性别面临特殊的挑战问题。残障女性所面临的挑战因年龄段、地域、障碍类别而有所不同。将女性主义理论和残障的人权理论相结合,研究和探索伤残女性主义的未来发展,既可以丰富女性主义的反思面向,也可以更好地为行动空间提供必需的理论支持,达成社会性别和残障议题的共同发展。

台湾政治大学特聘教授、台湾女性学学会理事长王晓丹表示,在具体的法律操作、法理辩论及法律日常建构的脉络中,通过对“司法中的性别盲”“法律战场的性别辩论”及“法律对性别关系的影响”三个不同向度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作为一种性别实践,早已成为女性主义运动实现性别正义的重要工具,也是提升主体能动性的重要场域。

婚姻家庭领域的性别平等权

女性在婚姻家庭内地位的提升及权利的获得是保障女性权利的重要方面,其中出嫁女土地权利问题及家务劳动性别分工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曲相霏教授基于近5年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裁判文书对“出嫁女”土地权益司法保障问题进行的分析发现,法院对出嫁女土地权益纠纷的处理主要有两种,一是消极回应,当事人的诉求往往先因程序性问题被驳回,实质性问题得不到恰当的审理;二是积极回应,法院直接推翻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通过的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利益分配的决定,并阐明贯彻落实宪法性别平等原则的规范性文件对违反该原则的村规民约等具有溯及力。

广州大学法学院何群教授以配偶从事家务劳动的定位为例,讨论了婚姻法领域男女平等权问题。平等权作为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同等或类似情形对等对待的权利,理应包括配偶作为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的同等对等对待的权利。在婚姻法上将配偶方(一般是妻子)从事家务劳动定位为一种职业,是完善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权和人权法制建设的需要。

就业领域的性别平等权

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及职场女性的家庭-职业平衡困境是阻碍女性获得平等发展机会的重要障碍,需要妇联等组织的干预。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姜秀花研究员分析了大陆地区在妇女就业方面的立法政策、就业保障成就及所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进一步保障妇女就业权的建议。她建议:推进构建以就业为导向的经济发展模式,重视和分析经济政策的性别影响;以体面劳动为目标;明令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禁止并惩处歧视行为;详细规定就业歧视的主要方式、判断标准,反就业性别歧视的范围;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行动;进一步完善社会支持政策,平衡男女两性工作和家庭、改变传统性别分工,促进男女平等分享经济资源和发展成果。

全国妇联权益部调研员钱叶卫博士介绍了全国妇联推动的促进妇女公平就业约谈制度。2016年全国妇联权益部制定的《妇联组织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约谈暂行办法》提出,对用人单位在招用、录用过程中涉嫌歧视女性的,妇联组织可以对其约谈,指导其依法依规加以完善。各地方妇联、工会、人社部门等单位积极开展约谈共建实践,纠正了用人单位的一些错误做法,进一步宣传了妇女平等就业权利。这一约谈机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惩罚力度较小,诉讼救济渠道不畅,就业显性歧视、隐性歧视还需更明晰界定等。

东吴大学心理学系王丛桂教授、东吴大学社会工作学系罗国英教授从文化所蕴含的价值与信念的角度探讨了华人两性在家庭与工作之间如何达成平衡的问题。他们认为,在华人文化价值体系中,高权力距离与高社会支配取向价值会妨碍两性在家庭与工作领域达成平权发展。传统社会取向与引自西方的个人取向工作价值与父母职责信念则让两性在家庭与工作领域做出不同的抉择。政府可以奖励支持友善家庭的企业,建构兼顾个人发展与家庭和谐成长的职场环境。社会与教育体制应着重于让男性接受平权性别角色信念,尤其是父母职责信念,并降低社会支配信念。

性别平等权的保障机制

如何健全性别平等权的保障机制,同样引起了与会两岸学者的热议。

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政法部张晓玲教授讨论了性别平等与妇女参政权问题。她认为,妇女享有政治权利的广度及其实现程度,与性别平等有着内在的联系。我们明确把实现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妇女的政治参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等因素影响,大陆地区妇女的政治参与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因而,需要进一步改革有碍妇女政治参与的落后观念和体制机制,进一步创新妇女权益保障机制,不断推进男女在各级分享权力和决策方面的平等参与。

台湾性别平等教育协会秘书长黄嘉韵以台湾“性别平等教育法”制定及台湾“监察院”双性人纠正案为例,探讨了台湾地区公部门与非政府组织在推动性别平权方面的相互影响问题,认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可建立伙伴关系,合力解决公共问题。在促进性别平权的运动中,不论是由民间发起推动、公部门配合改正既有政策,或是公部门主动领衔、民间参与政策变更的合作模式,公权力正面开放的态度与民间的积极参与动能,都是不可或缺的。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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