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志华
记者从江苏省法制办获悉,为进一步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增加已婚待孕期、更年期保护。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周福莲介绍,规章首次将女职工全孕程保护纳入其中,对于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7月1日新华网)
保护女职工权益,通常比较强调产后的一些特殊时期,比如产假期和哺乳期等,对于待孕期、孕期的保护缺乏明确规定。江苏省此次出台的特别规定最鲜明的特点是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涵盖到全孕程,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孕期保护,尤其强调了孕早期和孕后期的保护。这种重视女职工权益的做法值得点赞和推广。
近年来,受职场竞争力加大等因素影响,晚婚晚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我国多地居民的结婚年龄呈现逐年延后的趋势。比如2017年,江苏人平均初婚年龄为34.2岁,其中女性34.3岁。而在2012年,江苏人平均初婚年龄为29.6岁,2015年推迟到了32.4岁。不少女性初婚初孕时就已到了高龄孕产妇的年龄段。而研究表明,孕期反应的强度随女性年龄的增长而增加,流产、孕期各类并发症、致畸、早产等风险都与年龄具有明显的相关性,而且高龄孕产妇一旦在孕期有所闪失,或将终身失去孕育的机会。
因此,在女性的整个孕育过程当中,孕前期保胎和孕后期防早产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需要用人单位对这一时期的女性给予特别关照,重视对女性全孕程的保护,是温暖而必要的人性化举措。
但也要看到,女职工权益保护越全面、越有力,执行就越不可松劲。因为强调保护女性权益和增加女性福利,可能会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加剧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在招工等环节更加排斥女性职工。
可见,在落实这些新增的女职工权益时,首先应该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保证这些权益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同时,更要谨防新增的女职工权益产生负面的外溢效应,导致招工等方面的性别歧视变得更为隐蔽、更加严重。
女职工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对女性实现全孕程保护,应以更有效的监督为前提,且监督不仅要紧盯全孕程,更应放眼全局,维护好整个职场的女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