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邓小波
“农村土地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中央部署的一项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的农村重大改革措施,也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件大事。今天,我们受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宋秀岩的委托,来到永兴开展调研,目的就是想了解在这个重大改革进程中,如何贯彻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更好地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和其他相关财产权益。”6月28日,湖南省妇联主席姜欣在郴州市永兴县调研时说。
“出嫁女”“离婚、丧偶或改嫁”“倒插门”等特殊群体的土地权益如何保障?本报6月14日刊发了一篇题为《湖南永兴一项调查显示农村妇女发展现状和权益保障问题亟须关注,调研组建议:畅通维权途径 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报道,引发关注。湖南省妇联对此高度重视,姜欣随即率省妇联权益部负责人一起赴永兴开展专题调研。
“通过此次调研,我认为,永兴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农村土地改革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在推进农村现代化,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过程中,把农村妇女作为重点考虑对象,从政策制定、实际执行和纠纷矛盾化解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永兴县妇联认真履职,踏实工作,推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参与清理违法‘村规民约’,关注处理侵权重点案件,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姜欣说,“农村妇女土地问题是妇女维权的重点难点问题,需要我们持之不懈地继续努力。”
关注妇女因婚嫁导致土地权益受侵害
永兴地处郴州北部,是全国闻名的“金银冶炼之乡”,享有“中国银都”的美誉。历年来,永兴县委、县政府对妇联工作高度重视,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永兴县副县长熊孝雨表示,该县对妇女维权、信访维权工作常抓不懈。县妇联在接待处理信访案件上实行首问负责制,形成妇联人人参与、人人维权的全员信访维权格局,并坚持接待一件、调解一件,有效地提高了对维权信访案例的处置能力。
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县妇联共接待来信来访55件,其中,婚姻家庭权益类49件,占89.09%,家庭暴力类39件,占70.91%。今年上半年,县妇联共接待来信来访21件,其中,家庭暴力类9件,占42.86%,同比下降明显。
“出嫁女”“离婚、丧偶或改嫁”“倒插门”等特殊群体因婚姻、户籍、人员流动的变化,土地权益也随之受到影响。近年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时有发生,妇女因婚嫁而导致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纠纷不断出现,直接影响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永兴县民政局局长胡建荣表示,如涉及包括土地等其他争议问题的则通过法院进行处理。
防止“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2015年6月,永兴县被列为全省48个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县,截至目前,共完成确权面积43.69万亩,占应确权面积的90.12%,完成确权农户12.27万户,占比99.59%,颁证7个村2156户。“目前,正在开展农户承包合同签订、颁证、档案收集等工作,预计年底全面完成。”永兴县农业局局长刘兰平介绍,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该县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执行“外嫁女在嫁入地无承包土地,其原承包地不得调整”“新嫁入妇女在村组调整土地时,必须分配承包地”“将未分配土地的新增妇女双向列为共有人”等规定,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等变化而丧失土地承包权益。
黄泥镇沙坑村妇女曹梅英在嫁入地未得到分配土地,娘家所在村预调整其土地,因此到县里反映,经县妇联和确权办向村组干部解释政策后,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刘兰平介绍,为切实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矛盾纠纷,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永兴县、乡、村三级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调处小组,安排专人负责,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纠纷。全县共受理农村妇女权益维护方面的诉求32起,其中乡镇受理30起、县级受理2起,经过乡、村两级以及县确权办、妇联、信访等部门合力,每起诉求都得到有效解决。
然而,个别村组的“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刘兰平说,受封建思想影响,个别村组认为“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在制定“村规民约”和实施方案时,未充分考虑外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维护,需要进一步加以引导。
在谈及下一步的工作打算时,刘兰平说,将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联合县妇联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法律宣传活动,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土地承包、妇女权益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规,提高群众法律维权意识,促使她们掌握法律,运用法律。同时,还将加大保护妇女权益工作力度。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和乡村在具体工作中,熟练掌握法律政策,对妇女权益维护重点关注,加大力度保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刘兰平表示,县农业局今年专门起草了《永兴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草案)》《永兴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草案)》。“下一步,即将按程序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与相关部门对接办理相关手续,全面启动清产核资等基础性工作。我局将邀请县妇联等相关单位提前介入、积极参与到即将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从源头为农村妇女维权。”
加大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
不久前,永兴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土地权益纠纷案。原告黄威霞诉被告塘下村新建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黄威霞是新建组的原始村民,2011年结婚,但户口一直留在组上,没有迁出。因黄威霞家是纯女户,因此组上一直保持着她的责任山、田、土。2013年,黄威霞离婚后又回到娘家生活,她的孩子也迁到了组上。2015年,新建组出卖了部分土地,今年进行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按人均分配每人1万元,黄威霞的小孩也分得了1万元,但被告以黄威霞是外嫁女为由,仅分给她5000元。被告辩称:“我们是根据老制度分配的。”最终,法院判定被告新建村民小组支付原告黄威霞土地补偿款5000元。
据了解,近两年来,永兴县法院共审结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48件,主要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和农村土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为主。
“从案件审理的情况分析,主要是村里外嫁女或男性到女方落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到土地征用补偿款。在长期的土地征收款的分配过程中,村里集体组织往往以‘村规民约’为依据,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永兴县法院党组成员、政工室主任许建玉认为,要纠正“村规民约”的违法性,一是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在审理过程中,该院发现,绝大多数村民不清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上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致使少数村民小组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二是当地政府要加大监督的力度。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予以纠正,并预留部分土地补偿款在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相关的村集体组织予以公示,告知所有村民,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现侵害妇女权益才把剩余的补偿款发放给相关的村民集体组织。三是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坚决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永兴县委副书记、县长刘朝晖表示:“土地权益是农村妇女的核心权益,县委、县政府一定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善相关政策,加大工作督查力度,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切实保障每一个农村妇女都享有尊严和全面发展。”
目前,农村妇女占农业生产力的65%以上,农村妇女能否依法获得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直接关系着农村深化改革的进程。“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妇联组织一定要加强组织协调,全面形成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工作合力,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土地权益矛盾纠纷,从制度上将法律赋予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到实处,从根本上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姜欣强调,妇联组织要积极作为,及时跟进,参与矛盾纠纷协调处理,发现和总结好经验好做法,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由于基层情况非常复杂,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细化实化工作举措,认真排查涉及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渠道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