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袁鹏 发自庆阳 6月28日,庆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西峰6·20女孩跳楼”事件情况通报会,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元珠就原庆阳6中教师吴某强制猥亵案的相关情况做了说明。
通报称,2017年7月13日,被害人李某奕父亲李某不服西峰公安分局对涉事教师吴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向西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8日通知西峰公安分局立案。西峰公安分局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侦查,同年11月28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西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奕的抑郁症与吴某的猥亵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证据不足,于2018年1月8日退回西峰公安分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未发现有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2018年3月1日,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吴某有猥亵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被害人李某奕父亲李某不服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于2018年3月7日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8年5月18日,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张元珠在现场就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吴某决定的法律依据及理由做了解释,张元珠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理由如下:1.西峰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吴某有摸被害人后背、脱衣服、咬耳朵的行为,但卷内仅有被害人李某奕的陈述,西峰公安分局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2.吴某辩解其用嘴接触李某奕的额头、面部、嘴部是为了进行体温测试。经审查,被害人李某奕当日在宿舍休息,是因为突发胃病,对此有李某奕陈述及老师罗某某的证言证实,并无发烧症状。吴某作为一名成年男性,用嘴接触被害人额头、面部、嘴部测量体温的行为不符合常理,且自己供述对其他学生并无类似行为,故认定吴某有亲吻李奕奕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3.被害人李某奕在案发次日,被庆阳市中医医院诊断为抑郁症。对于李某奕患有抑郁症与吴某的猥亵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经西峰公安分局询问相关医务人员,认识分歧。故现无直接证据证实导致李某奕目前的病情与吴某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李某申诉后,经立案复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并送达被害人父亲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