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姚建/王丹青 发自济南 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山东6起少年审判工作中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取得良好成效的典型案例,蒋某的案例便是其中之一。 家住山东省烟台市的未成年人蒋某曾因伙同他人抢劫,被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判处刑罚。案件宣判后,该案主审法官和心理专家对蒋某进行了跟踪回访,并制定了两期方案,通过建立心理健康汇报制度、利用厌恶法帮助蒋某改掉恶习,使蒋某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有了全新的转变。现在,蒋某在厨师学校学习技术,表现突出。
“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是我国刑诉法确立的一项特色少年司法制度。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新特点的呈现,如何保障这项工作机制顺利有效运行,更好地促使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为当前少年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山东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审判委员韩芳丽表示。
据介绍,2011年至2013年,山东高院连续三年组织全省少审法官参加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考试。截至目前,山东共有200余名少审法官具有三级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20%的少年法庭设置了专门的心理咨询室并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团队。
据统计,近年来,山东盗窃、抢劫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幅下降,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案件所占比例大幅上升。2011年该类案件占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30%左右,而从2014年开始至今,均在40%以上。
“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这些案件多因未成年人存在焦虑、抑郁等情绪障碍或边缘性人格倾向,不能与他人友好交流、正确处理纠纷所致。”韩芳丽介绍说。
而据介绍,在少年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干预,不仅可以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焦虑对抗情绪,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为量刑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更为重要的是可以矫正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使其回归正轨,增强社会适应能力,从而避免其重新犯罪。
“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心理干预对象的范围,也逐渐从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扩展到刑事案件被害人,目睹犯罪过程引起心理障碍的证人。”韩芳丽说。
下一步,山东高院还将继续秉承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全面维权”的少年司法理念,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全面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利益,保护他们健康成长。
据了解,山东高院将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机制规范化进程,进一步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工作,提高案件审判效果和未成年犯罪人的帮教工作成效,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积极深化圆桌审判方式改革。“过去两年,省高院在济南、德州和临沂的部分法院进行了圆桌审判方式的改革试点,调整各诉讼参与人在审判法庭上的席位设置,取得良好效果。下一步,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不断总结经验,以期取得更好成效。”韩芳丽介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