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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4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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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培训类职业

山东济南通报首例性侵从业禁止案件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姚建/王丹青 发自济南 5月30日,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4起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事)例,其中一起为济南市首例性侵从业禁止案件。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获悉,该案犯罪嫌疑人宋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类职业。

据了解,宋某某系济南某学院在校学生,课余时间在某培训学校任跆拳道教练,其利用学员课间休息之际,将未成年被害人强奸。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小荷工作室”在办理该案时,认为宋某某违背职业道德,利用未成年学生年幼无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性质极其恶劣,为预防再犯罪,保护更多未成年人的安全,“小荷工作室”在该案提起公诉时,向法院提出对宋某某从业禁止的建议,禁止宋某某从事教育、培训相关的职业,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该建议。

据“小荷工作室”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历城区检察院“小荷工作室”成立于2015年,其职能包括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开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管护、心理疏导等工作。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业禁止”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内容,创设从业禁止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范违法犯罪行为人再次危害社会或损害他人利益。

据了解,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而根据媒体公开报道,在此之前,山东青岛市黄岛市、烟台市都曾对性侵案件发出“从业禁止令”,其中,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对某起案件嫌疑人发出了“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不得从事教育培训职业”的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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