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姜军旗 发自太原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保职工依法享受相关待遇,山西省政府近日对现行的《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参保女职工生育可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从90天延长至98天。
该《办法》明确,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9个月的,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3个月不满9个月的,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生育津贴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生育津贴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15天;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42天;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98天。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