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6日,出卖人顾某同买受人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支付房屋价款52万元。双方于当天下午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但因房管局缴费系统故障,未办成过户手续。9月17日起,出卖人顾某搬出房屋外出未归,买受人李某搬进去居住。同年9月23日,申请人孙某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买受人得知后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请问,买受人能否申请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读者 李晓军
李晓军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根据此规定,法院应裁定异议成立。
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发生在法院查封房屋之前,而且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出卖人与买受人存在恶意串通。买受人已经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系因房管局缴费系统故障和出卖人顾某存在过错导致,买受人并不存在过错,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之规定。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应得到法院支持,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孔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