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硕
王某(男,7岁)与杨某(男,7岁)均为北京某冰场的学员。2016年11月某日,杨某在训练后自行收球时,王某因训练时出汗较多,按该冰场教练的安排,在冰场内侧边摘下球员护具休息。杨某在运球过程中,以射门姿势将球击出,击中王某左侧额部。经医院诊断,王某所受伤情为左额骨线样骨折。
冰场“溜冰须知”中规定,“请佩戴手套、护腕、护膝、护肘、头盔等安全护具”;“学员须知”中规定,“因溜冰存在一定危险性,请佩戴安全护具”;“冰球培训课程”中规定,“除教练员授课时间内,均不得使用球杆及冰球。”
□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以射门方式击中王某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杨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冰场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对王某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责任。综合全案情节,判定杨某承担50%的责任,该溜冰场承担50%的责任。
□ 法官提示
冰雪运动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的喜爱,但同时也是对抗性较强的竞技运动。未成年人在参与冰雪运动时,应当遵守运动规则,做好防护措施,监护人亦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作为开展未成年人运动培训的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安全规程,严格履行职责,防止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身心伤害的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