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2017年度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过去一年该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理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涉少刑事、民事案件,详尽阐释了相关法律依据,进行了温馨的法官提示。
■ 张莹
李某(女,14岁)从小失去父母,被养母收养。养母从李某年幼时就开始对她进行长期、经常性的殴打、辱骂,强迫她彻夜捡拾废品,导致李某睡眠不足,影响休息和学习。更严重的是,因为养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导致李某遭受他人的犯罪侵害。
2016年6月,李某在又一次遭受到家庭暴力后,在好心人的帮助下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民政、妇联、社工机构等多部门的协调努力下,李某得到救助,脱离养母的魔爪,对李某实施犯罪侵害的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
□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1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该法第53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2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养母长期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且因为养母的监护不力,导致李某遭受他人的犯罪侵害,确属依法应当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因此,判决撤销李某养母的监护人资格,由民政部门担任李某的监护人。
□ 法官提示
未成年人如果遭受到家庭暴力,一定要勇敢发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学校、幼儿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民政、妇联等机构寻求帮助,也可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学会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和法律武器使自己脱离家暴的魔爪,凭借自己的努力拥有健康快乐的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