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玉胜
近日,《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立法征求意见起就备受关注的共同育儿假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正式入法。
不过,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处工作人员介绍,共同育儿假仍为倡导性条款,放不放、放几天,最终还要看用人单位。
妻子生娃丈夫放假,这项颇受社会舆论关注、男女同胞期待的人文福利,终于在江苏省率先落地入法,无疑是家庭的福音,孩子的福音。但透过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处工作人员的一句“最终还要看用人单位”的释法介绍,让人们在欣喜之余又不免有些遗憾。在笔者看来,共同育儿假既然被称之为“正式入法”,就应当有个“执法”和“监督”的样子,不能只满足于其所具有的“导向”意义。
在“奶爸”依据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对女方生娃照顾的15天护理假之后,再给其不少于5天的“共同育儿假”,政府关注妇女、关怀新生儿及倡导男性与妻子一同承担育儿等家务劳动的制度善意不言而喻。法律意义上的“男女平等”,不只表现为在入学、求职、薪酬及反家暴上拒绝性别歧视,在抚育后代、操持家务等多属妇女承担的领域,也同样不能少了男性的“半边天”作用。这才是“共同育儿假”入法的深层次意义。
共同育儿假被设定为“倡导性条款”而并非强制性规定,立法部门的心理顾忌可以理解,主要是担心由此会增加企业负担。但这种“倡导”如果缺乏相应的监管给力和政策鼓励,就很难保证其不成为一纸空文。而有法不依的负面影响,则丝毫不逊于无法可循。在这里,政府必须有与之配套的激励和监管措施跟进,不能把“宝”全押在企业担当社会责任的自觉与自律上。
首先,要有明确具体的监管部门或牵头单位。法律的尊严在于实施,其生命力也在落实。任何法规最终都要靠人来执行,“九龙治水”和无人监管都势必会造成法规的形同虚设,即便是“倡导性”的法律条款,也需要讲求执法效果。
其次,要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造势、法规宣讲进企业以及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宣传引导,让“共同育儿”的理念深入人心,让尊重体谅妇女、分担家务劳动、缔造和谐家庭、提升幸福指数的家庭伦理融入企业文化,为共同育儿假践行奠定共识基础。
更为重要的,是要出台实实在在的监管措施。比如,可评估出几个“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名单作为先行试点,以带动和影响其他企业;通过政府适当补贴和税收适度减免等鼓励手段,减缓因践行“共同育儿假”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将落实“共同育儿假”纳入对用人单位信用评级的考核指标,让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不吃亏,拥有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