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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法院举行涉房屋分割离婚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婚后一方父母提供首付款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王春霞 实习生耿美偌 发自北京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3月29日举行涉房屋分割离婚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据介绍,近几年法院受理的诉讼离婚案件呈逐年递增之势。北京西城法院2015年受理离婚纠纷案件1114件,2016年收案1256件,2017年在推行离婚案件诉前冷静和调解期后收案1172件,今年第一季度已收案440件。

“房屋在近20年里的增值已经成为公民一生或者是几代人最大的生活消费项目,正因为其价值巨大,父母资助、按揭贷款、借钱购房、共同出资成为购房的主要方式。”北京西城法院民六庭负责人李岳鹏介绍,这些不同购房方式对婚姻法传统的夫妻共同房屋认定标准和分割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当事人对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往往固执己见,导致在离婚纠纷中涉及房屋分割问题时僵持不下。

北京西城法院对近年来审结的涉房屋分割离婚纠纷案件进行了系统化分类调研,通过解读典型案例,总结出十大类常见涉房离婚问题,并就如何正确认识房屋和购房款性质、妥善处理共同房屋分割问题发出法官提示,以减少离婚诉讼中双方的争议和对立,进行“理性离婚”法治宣传。

婚后一方父母提供房屋首付,离婚时房屋是否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2008年小王和小刘登记结婚。小王是家中独子。2010年,小王父母拿出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首付款是小王父母直接转给小王账户,后由小王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合同也是小王签署,房屋贷款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贷款。2013年该房屋产权办理在小王个人名下。

2016年,小两口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小刘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小王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小王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法官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因为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本案中,小王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小王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因为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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