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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6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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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女报视点 权威声音告诉你,新时代中国如何逐梦新蓝图 单边主义不可取  合作共赢才是“王道” 中企让印度女工实现“家门口”就业 明确付费知识商品属性有利消费维权 莫让手机APP成为侵权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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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付费知识商品属性有利消费维权

□ 堂吉伟德

“新世相”近期掀起的知识付费领域风波,终以课程暂停购买、多名用户成功退款告一段落。知识付费是近年来的关键词,多家平台相继推出多种形式的知识付费,有统计显示,中国愿为知识付费的用户达1.88亿人。移动支付的便利、付费观念的普及、用户的个性需求等,都成为知识付费大行其道的关键因素。但也有人质疑,“付费的就是优质的吗?”(3月25日《北京青年报》)

共享经济时代,知识完全可以变现。1.88亿人的强大消费意愿,足以表明付费知识市场潜力巨大。不过,“新世相”的多级营销方式表明,对知识付费的管理若不到位,虚拟的知识服务也会变成传销的温床。具体到消费体验上,如果付费后难以获得真正优质的知识分享,达不到预期效果,“知识投资”或者“知识消费”的体验度极差,知识付费也会沦为消费陷阱。

客观地说,当知识成为商品或者服务后,平台便有了电商的基本要素,消费者也应像购买其他商品一样获得权益的保护。因而,也只有明确了付费知识的商品属性,知识付费的消费行为才能基于这一前提条件而明确各方责任,消费者才能得到实质性的保护。换言之,既有消费权益保护的实体性规定对知识付费行为同样有效,比如消费权益保护法关于“后悔权”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

付费知识能否行使“后悔权”,在执行中存在很大的难度。因为知识质量的评价具有极强的弹性,是否有益也不好判定,主观意愿极强。如此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难度,同时也给权益相对方逃避责任和规避风险创造了条件,为第三方平台疏于监管提供了借口。“新世相”多级营销模式事前事中的防控失范,跟平台的把控失位有直接关系。

在电商法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平台“第三方连带责任”迟迟难以落地。从六六揭京东假货的风波来看,若无明确的利益连带和责任关联,平台方就难以真正履行“守望人”的道义,而有可能沦为放纵者,用自身信用为不良商家背书,变相给消费维权提高门槛,增加难度。在商品采购维权都还存在缺陷的背景下,虚拟的付费知识更容易陷入管控困境。

知识、技术、服务等具有商品的一切属性,因而在管理与约束机制上也应一视同仁。一方面应有充分的试用权和“后悔权”,给消费者必要的体验期,以进行充分的评判和评价,综合评定后作出选择决定,并在后续消费中可随时中止,以达到止损的目的。另一方面应明确平台方的把控责任,未能实施技术防控并履行相应的义务的应承担连带和追溯之责,若平台方本身参与了利益分成,构成了事实上的利益合作,就应当对消费损失和权益伤害进行“优先代偿”。

总之,付费知识营销作为一种新的业态,管理思维和模式都需要延续传统并加以创新,以助推整个行业的升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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