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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4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观察 建财产查询平台防瞒报  设反家暴救助金助弱者 八类陷困境未成年人 将获国家综合司法救助 改变导致性别不平等的权力格局 司法部:逐步将涉及婚姻家庭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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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陷困境未成年人 将获国家综合司法救助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日前印发。根据意见,八类因本人或其抚养人遭受不法侵害等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将获国家司法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以案件管辖地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

“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面临的困境是多方面的,并非仅仅局限于经济困难。”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说,因此,意见既着眼于解决当前困难,又考虑未来成长需要,坚持经济救助和其他方式救助并用并重,把握“特殊保护、及时救助的理念”,积极构建多元化救助工作模式,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八类困境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应给予救助

意见明确,对下列未成年人,案件管辖地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救助:

(一)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出现伤残或者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家庭财产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未获得合理补偿、救助,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因举报、作证受到打击报复,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其他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认为需要救助的。

该负责人介绍,相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意见增加规定“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作为救助对象;部分救助对象中,将救助细则规定的“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调整为“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增加规定“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作为救助对象。“不少地方提出,‘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也应规定为救助对象,考虑到此类案件中,被害人本人可依救助细则直接提出救助申请,故未把抚养人的未成年人子女列为救助对象。”

该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救助范围主要是刑事案件,但对于部分民事侵权案件的未成年人,如追索抚育费的未成年人,即使其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无异议,如果符合救助条件,且其向检察机关申请救助的,也可以给予救助。

意见确定了救助标准,即检察机关应根据需救助未成年人家庭经济状况,综合考虑其学习成长所需合理费用,以案件管辖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救助金,一般不超过36个月工资总额。对身体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需要长期进行心理治疗或者身体康复的未成年人,可以突破救助限额。

坚持经济救助和其他方式并用并重

“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未成年人面临的主要困境并非经济困难,因此,意见并未强调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而是要求坚持经济救助和其他相应方式救助并用并重,积极推动落实经济救助、思想疏导、心理治疗、教育帮扶、身体康复、法律援助、技能培训、社会救助等相结合的综合救助方式。”

该负责人介绍,具体来说:对于特定案件中,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支付救助金;

对遭受性侵害、监护侵害以及其他身体伤害的,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对出现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实施心理治疗;

对没有监护人、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原监护人被撤销资格的,协助开展生活安置、提供临时照料、指定监护人等相关工作;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而失学辍学的,帮助重返学校;对因经济困难可能导致失学辍学的,推动落实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需要转学的,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对因身体伤残出现就医、康复困难的,帮助落实医疗、康复机构,促进身体康复;

对因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帮助获得法律援助;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协调减免相关诉讼费用;

对适龄未成年人有劳动、创业等意愿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能培训等帮助;

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给予政策咨询、帮扶转介,帮助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定纳入相关社会救助范围。同时,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人实际情况,还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有效的救助方式。

该负责人说,司法实践中,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单独支付救助金,或者单独采用相应方式救助,也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在支付救助金的同时并用其他相应方式救助。

专家视点

期待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联动机制

■ 张柳

最高检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救助对象,要求实现救助范围全覆盖,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确保救助金专款专用,积极开展多元方式救助。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我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是一项重大促进。

保护未成年人,既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复杂多样,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传统的管理体制与社会理念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未成年人救助制度的现代转型已十分紧迫,政府和社会需更多地承担起主体责任。

从国际经验上看,对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受制于社会服务体系和服务水平,既需要法律和政策的完善,同时也需要专业化工作人员培养机制的建立,更需要建立起政府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并且落实到社区的工作流程,这正是我国未成年人社会救助工作的短板。

未成年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持续有效推进,除了国家职能部门以外,还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参与,特别是社会服务组织可以为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专业化服务。如果在开展未成年人救助工作过程中,政府和社会缺乏专业的人员服务和体制安排,那么就有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客观上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形成较大的妨碍。

政府和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承担起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职责,是现代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的基本特征。把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作为司法救助的重要对象,是人民检察院延伸司法职能,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一些在接受司法救助前,本应得到却没有得到救助的困境未成年人,在进入司法救助程序后,将有望得到必要的救助。

现实挑战在于,我国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数量很少,其中,接受过专业培养的专业技术人员更是凤毛麟角。如果要在全国检察系统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救助制度,谁来落实?如何实施?这一切还须建立有效的机制性保障。

未成年人的事情不能等,这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共识。但如何建立现代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还需要全社会来调整理念,达成最为基本的共识,从而推动现代型、专业化并覆盖到社区的网络化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建立。现在缺乏的不是资金,而是理念。要长期、有效地开展司法救助,不仅有赖于检察院和政府财政拨款,更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救助潜力和专业技能,促进未成年人社会救助工作的可持续和多样化发展。未来的政策框架一定要适应我国现实的经济水平,并且要与国际经验接轨,这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建设的一个关键。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儿童福利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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