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游晓飞
近年来,随着各APP出行平台的推广普及,以及城镇居民出行需求的多样化发展,使用手机APP约车出行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的日常出行方式之一。乘坐APP出行平台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保险能否正常理赔,线上司机与线下司机不一致的,责任又如何承担?
案例一:乘客开门致人受伤 平台乘客一起担责
2016年6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毛纺路东向西方向,颜某乘坐廖某驾驶的网约车由东向西行驶,在因前方车辆拥堵停驶等待过程中,自行车驾驶人秦某由东向西行驶经过廖某车辆右侧时,颜某开启右后车门与秦某发生碰撞,造成秦某受伤。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廖某负全部责任。
秦某诉至法院,要求廖某、廖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及网约车平台、乘车人颜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廖某认可其所驾车辆的登记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并以该性质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廖某在某APP出行平台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开始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事发时,其接受APP出行平台的指派将颜某运送至指定地点。
网约车平台认为,廖某系该出行平台注册的网约车司机,事发时系履行平台指派的客运任务,事发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以非营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现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且在营运过程中造成的他人损害,投保人应先补缴保费差价,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却未将该情况通知该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乘车人颜某认为,其与出行平台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关系,并由平台指定廖某及其车辆履行合同,开车门下车也是经过廖某同意的,故廖某作为驾驶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对其进行提示,且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就客运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乘车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对秦某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颜某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法官释法
交强险的赔付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为实现其制度功能和救济目的,侧重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第三者)的利益,因此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商业三者险则不同于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和作用,本案中廖某使用登记为非经营性质的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故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廖某作为驾驶人,对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应有必要的认知和预判。颜某作为车辆乘客也存在过错,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鉴于廖某是在接受网约车出行平台指派,属履行出行平台与颜某的客运合同,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
案例二:代驾司机将人撞伤 保险平台共同担责
2015年9月4日,黄某在晚餐喝酒后,通过某APP平台叫了代驾,随后王某作为平台代驾司机与黄某取得联系,车辆行至北京市大兴区旧宫路清和园小区路口时,代驾司机王某驾车由东向西行驶,适有余某由北向南步行,车辆与余某发生碰撞,造成余某受伤。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事发时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仅投保了交强险。
余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黄某、某保险公司及某信息公司、某代驾公司、某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王某未到庭应诉。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黄某辩称,相应的赔偿责任应该由代驾公司承担,我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信息公司辩称,我公司只是APP出行平台软件的开发设计者和所有人,代驾业务是由代驾公司提供服务的,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代驾公司辩称,王某不是APP平台上的注册司机,故王某驾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王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劳务公司辩称,我公司是与案外人王某二签订的劳务协议,本案中的王某不是我公司的签约司机,王某发生的事故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信息公司即APP平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信息公司与各关联公司之间的经营关系可视为其内部关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有理由基于对APP出行平台经营行为的信任,要求信息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线上司机与线下司机不一致的问题亦属APP平台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平台公司不能以账号外借作为免责事由进行抗辩。
□ 法官释法
本案中,平台是应用程序的开发设计持有者、所有人,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信息,整合供需信息。由此可见,平台的地位不仅是代驾、快车、专车等业务的平台构建者,同时是相关业务的经营主体,平台既是风险开启者,又是运营利益享有者。本案中,由APP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再由其按照内部约定去追究各关联公司的相应责任,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难点答疑
从海淀法院受理的涉APP出行平台交通事故案件的情况来看,涉诉案件量呈现逐年增长趋势。从已受理案件的事故责任认定及原告方的诉求金额来看,平台司机负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比例高达85.7%,每件案件的平均诉求金额达到38万余元,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属于造成较大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
通过对涉诉案件的分析、研讨,我们发现,目前涉APP出行平台的交通事故案件主要集中在平台的网约车及代驾业务,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典型问题也是围绕平台的网约车及代驾业务产生的。
针对上述典型问题,我们经调研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一是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之间不宜直接认定为传统的劳动关系。
可以考虑将其认定为一种新型用工关系,二者的关系在本质上是注册司机根据平台公司的指示,提供劳务服务,从而获取一定的报酬,在法律特征上更贴近于事实上的劳务关系。
二是以“责任保险+平台赔付”为基本的责任承担规则。
针对目前最常见的网约车和代驾业务,应当由责任保险先行赔付,不足的部分可以考虑由平台公司承担替代责任或连带责任,平台公司实际赔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三是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尊重合同约定。
商业三者险是否应当理赔,应依法审查相应免责条款效力,经审查免责条款有效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免除赔偿责任。
四是平台公司采取外包经营模式的,相应责任仍应由平台公司承担。
不少案件中,平台均采取了劳务派遣、集约租赁等外包经营模式。但出行是以平台名义进行的,平台对外不仅是技术提供者,更掌握着交易价格制定、订单分配模式、利益分享比例等多项涉及经营核心的内容,出行业务的市场信赖基础也是基于市民对某个平台的信任,所以平台与相关公司之间的经营关系,并不能对抗第三人。
五是线上司机与线下司机(或者车辆)不一致的,相应责任仍应由平台公司承担。
网约车管理办法已明确要求平台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证线上、线下从业人员的一致性,故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管、审核、培训义务,以确保运营安全,杜绝线上、线下驾驶员或车辆不一致的现象发生。即使在注册司机擅自将账号外借他人或者擅自将业务委托他人完成的情形下,如果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对外也应当由平台承担相应责任。至于平台与注册司机及实际驾驶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属于其内部追偿问题,不影响平台对外承担责任。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