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堂吉伟德
12月18日,广东省消委会以小鸣单车经营管理方——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拖延退还消费者押金的行为,对消费者押金实施专款专用、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第三方监管等措施,对新注册消费者采用免押金的方式提供服务等诉求。目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件。这也是全国首起共享单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12月19日《北京青年报》)
共享单车所引发的消费维权集中表现在押金的退还上。由于补贴式和亏损化模式难以为继,挪用押金成了行业的公开秘密。那么,押金究竟由谁来监管,目前看来没有答案。根据《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于共享单车经营方所称的银行托管,一方面银行没有这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其赋权;另一方面在具体的监督上,若没有公开而具有约束性的约定,银行既无监督的动力,也无约束的效力。
再加上缺乏强制性的法律约定,押金的用途则限于“企业自行决定”,其安全性也取决于“企业的自律性”。如果没有其他盈利模式作为支撑,共享单车投入越大则亏损系数越高,一旦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就会纷纷倒闭或者跑路,用户很难要回押金。实现即时性、有效性和共享性的维权,需要在现状下进行渠道破题。
随着共享单车行业面临寒冬,倒闭、跑路、挪用押金的风险加速凸显,因押金引发的消费权利纠纷增多,如何实现押金的“应退尽退”并做好事前防范,需要通过第三方的介入,来帮助个体维权。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共享单车押金涉及面宽,利益群体数量众多,靠消费者单打独斗难以解决问题,涉及的成本也难以承受,需要权利保护组织从保护众多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启动和实施公益诉讼程序,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共同诉求,规范行业的发展。
就现实来看,相关共享单车经营方长期占有消费者押金、违背按时退还押金承诺、未实行专款专用和第三方托管、押金管理使用不公开等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属于带有共性又相对严重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限制与禁止。通过公益诉讼不但可以实现个案的解决,给居高不下的消费投诉以积极回答,并实现权利的保护,又可以倒逼相关规则的建立,通过外部的约束与监督促进企业的自律,预防押金风险的产生和爆发。
由此看来,通过公益诉讼的事后维权,有助于事前措施的补强,具有充分保护权利的善意,其做法值得肯定与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