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女童保护项目走进幼儿园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茹希佳
12月1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召开淮阴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及从业禁止启动仪式。淮阴区人民法院对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4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对4名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更为引人关注的是,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将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此举在江苏省尚属首次。
检察官主动介入发现强奸留守女童案
今年3月25日,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赵科长下班后,赶往淮阴医院探望刚刚生产的妻子,望着熟睡的孩子,夫妻心中充满了甜蜜。闲聊中,妻子告诉赵科长,医院病房来了一个十四五岁的农村女孩儿,也刚生产,而且她的爸妈都不在身边,是被亲戚送来医院的。
听罢,赵科长的职业神经绷紧,“一个未成年留守女童产子,难道背后又有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发生?”赵科长带着几分怀疑,立刻向院领导汇报,并召集未检科员额检察官赶往淮阴医院核实未成年产妇年龄、身份等信息。在调查过程中,未检科与接受报警赶来处理的公安民警会合,一个56岁学校职工孙某某多次强奸留守女生致其怀孕产子的恶性案件浮出水面。
据统计,2014年12月26日至2017年10月27日,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共审查起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2件25人,包括性侵后杀害女童、轮奸女童、强奸致女童怀孕生育等恶性案件。性侵未成年受害人共42人,其中,受害人为农村留守女童39人,占比92.9%。
淮阴区检察院检察长周飞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淮阴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呈现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有性犯罪前科的再次实施性犯罪比例相对较高;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时间长等特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形势严峻。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
淮阴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郭云红对记者表示,“今年,淮阴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有上升趋势,此次宣判的被告人中有几人属于惯犯。为了进一步警示教育犯罪分子,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防护意识,区法院在江苏省首次开启了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根据由淮阴区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公安局、教育局、妇联等9家单位共同发布的淮检会字【2017】6号文件中的规定,此次宣判的4名严重刑事犯罪人员,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后,个人信息将通过公、检、法、司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犯罪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除未满18周岁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性侵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人员,均应公开其个人信息。” 郭云红告诉记者,在被公开信息人员刑满释放或缓刑、假释考验期间,司法机关还将禁止这些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如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妇科及儿科医院、儿童乐园、保安公司、物业公司及动物园等机构,并要求相关单位在录用人员时应当查询司法机关网站,了解应聘人员情况。
记者在这份文件中还看到,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从业禁止,可由检察院在起诉时提出禁止令量刑建议,法院判决时决定采纳。
为未成年人搭建最大化保护平台
面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以及案件办理困难等特点,周飞告诉记者,自2016年11月淮阴区检察院成立未检科以来,通过完善制度、整合资源,成功查处一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并通过心理疏导、社会帮教、司法救济、从业禁止等方式对未成年人实施最大化保护。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后,不但身体受到创伤,心理阴霾更难消退。“去年,市妇联和检察院共同推动出台了《关于建立加强对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旨在加强部门间协作,帮助受害女生心理修复。” 淮安市妇联主席李顺英告诉记者,今年年初,区检察院又启动“彩虹少年”工程,向司法局、中小学、妇联等单位征集心理咨询师志愿者,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及修复工作。“像前面提到的怀孕产子的被害女生,初次接受公安民警询问时,颤抖到无法说出实情,正是市、区两级妇联工作人员和专业心理咨询师对被害女生经过六七个小时的心理修复,才让她终于提起笔来,写下自己被害的详细经过。”周飞感慨地说。
同时,区检察院引入社会调查资料作为证据进入庭审。周飞解释,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多为被害人的熟人,有的具有教师、医生等较为光鲜的工作,呈现高学历、高智商的特点,为了避免获刑,会对被害人的品行进行无端攻击。“有辩解被害人卖淫的,有辩解被害人诬告陷害的,如果通过我们的社会调查能够证实被害人作风正派,将使对被害人的人品攻击效力极大削弱。”
此外,淮安市妇联等部门也积极致力于保护儿童远离性侵害。李顺英告诉记者,2015年起,市妇联与全国“女童保护基金”合作开展女童保护公益行动,成为女童保护基金表彰的全国4个女童保护合作示范点之一。2016年,淮安市政府将女童保护公益行动列入民生实事项目,市妇联、市教育局共同推进女童保护公益行动,现已考核通过820名女童保护志愿者讲师,在全市264所中小学和幼儿园开设了女童保护课程,有26万多名儿童和19万多名家长接受了女童保护教育;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手建立起全方位、多角度、制度化的女童保护关爱机制,构建起社会、家庭、学校三道防线,为关爱儿童撑起牢固的“保护伞”。
延伸阅读
应尽快制定我国的“梅根法案”
■ 史洪举
据报道,早在2016年6月份,浙江慈溪市就出台了类似规定,通过相关网站等渠道公开曝光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笔者认为,这种曝光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做法值得肯定,且有必要形成更高层级,更加规范、科学的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潜在危险。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最大目的在于防范悲剧再次发生。此项制度20世纪90年代诞生于美国。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7岁女孩梅根·康卡被邻居强奸并谋杀,而这个邻居之前因实施过两次针对儿童的性侵犯罪行为被判刑。梅根的妈妈说,如果自己的女儿知道侵害人有性犯罪的历史,那么她就会有所防备,也许现在仍然会活着。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梅根法,强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此项制度目前已经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推广。
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二是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三是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时间长。而且,有心理学家研究证明,性侵儿童者再犯率为各类罪犯之首。如我国台湾地区连续暴力性侵犯的再犯率高达95%。日本犯罪白皮书显示,因性侵女性而被判处有罪的人中,约有16%的人会再次因性犯罪而被逮捕。很多公开报道也印证,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多为家庭成员、邻居、教师等未成年人熟悉的人或身边的人。
因而,如果不曝光此类人员并限制从业,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就很可能意识不到潜伏在身边的危险,进而导致悲剧发生。虽然有观点认为犯罪分子也享有基本权利,但权利总是相对且有边界的,相对于未成年人最切身的利益,性侵这种极端恶性犯罪者就该让渡一定权利,这是两害相权之间侧重儿童权益保障的“不得已的正义”。要知道,国外对此类犯罪者的限制相当苛刻,除曝光个人信息,不得假释、缓刑之外,有前科者还应配备可以跟踪、监控的电子脚镣,甚至还要接受化学阉割。
相对而言,我国对此类犯罪的处理应该强化打击力度,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机制,补足短板,尽快制定我国的“梅根法案”——建立信息共享的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对此类人员实行动态监管;要求其配戴电子手铐或定位监控设备,不得接近或进入学校、儿童乐园、公园等儿童经常活动的地方;或者向此类人员经常活动区域附近的家长、老师推送预警防范信息,并禁止其从事可能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让未成年人远离暗藏在身边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