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江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张某夫妇因办厂缺少资金,从朋友李某处借款11万元。后李某多次催收未果,2016年1月,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夫妇立即归还李某借款11万元。
判决生效后,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经执行人员调查,未发现张某夫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发现在其子张某翔的银行账户上有大额存款,且从2015年起张某翔的银行账户有几十万元的流水交易记录。张某翔为在校大学生,依赖张某夫妇供养,并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
请问,法院是否可以对被执行人未独立生活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予以执行?
读者 李小飞
李小飞读者: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尚未结婚的成年子女作为家庭关系中的一员,其名下财产除因奖励、继承、报酬等方式取得以外,不论来源于夫妻任何一方,都应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对于家庭成员来说,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完全可能是家庭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特别是被执行人对外有负债,但其子女名下银行账户内却出现大额存款的,与常理相悖。在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情形下,可以推定存款所有人是父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夫妇经商办厂,张某翔为在校大学生,依赖张某夫妇供养,并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但银行账户上却有几十万元的流水交易记录。张某翔名下的银行大额存款与其年龄、收入不相符,且无法说明正当来源,显然与常理相悖,因此应将其存款认定为家庭财产,可以对该存款强制执行。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孔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