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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9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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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聚焦供暖纠纷 以案释法暖人心 加班被移花接木,面对三类“调包”你有权说不 被执行人未独立生活子女名下存款能否强制执行 民法总则 银行划扣存款偿债,储户要求返还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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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被移花接木,面对三类“调包”你有权说不

■ 颜梅生

为既能让员工在节假日付出劳动,又能逃避支付加班工资,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会采取安排值班、补休、发红包等“调包”方式,移花接木地将加班改换成正常上班。其实,遭遇类似情形,劳动者有权说“不”!

加班被要求值班“调包”

2017年1月27日至2月3日,是国家规定的春节假日。一家公司为完成大笔订单,不至于被订货商追究违约责任,要求朱某等21名员工在各自岗位照常上班。

大家虽有万般不愿,但认为可以获取两倍乃至三倍的加班工资补偿,心里也多少能得到些安慰。谁知,事后公司却以只是安排大家值班而非加班为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爱较真的朱某为讨个说法,带领大家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朱某等的请求后,公司不服而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仲裁正确,维持了仲裁裁决。

【点评】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含义却并不相同。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进行一定的非生产性的工作,如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负临时性的、与员工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对于值班,员工的确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也只需支付“值班津贴”,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按其规章制度确定。

加班是指员工在本职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该工作,且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情形。与之对应,公司要求朱某等于春节假日在各自岗位照常生产,无疑当属加班。

加班被安排补休“调包”

2017年4月29日至5月1日,虽然是“五一”劳动节假日,但某公司基于客户催货催得紧,按照供货合同约定,如果没有按期交货,公司将被追究巨额违约金,故要求邱某等27名员工照常生产。

可当邱某等领取工资时,却发现自己的工资中并没有包含那三天的加班工资。公司给出的答复是,其已经安排大家在5月17日至19日即周一、周二、周三补休,两者相抵之后,邱某等自然无权再行索要加班工资。

经他人指点,邱某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肯定了他们的诉求。

【点评】 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第(二)项也指出:“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安排补休,可以不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只限于“休息日”,而不包括“法定休假节日”。本案涉及的“五一”劳动节假日恰恰是“法定休假节日”,即公司适用法规错误。

加班被发放红包“调包”

2017年6月3日、4日是周六和周日。一家公司为了完成一笔特急订单,要求杨某等11人加班生产。出于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减少抵触情绪,公司明确表示每人每天可以领取60元红包作为奖励。

由于大家事后没有得到加班工资,且公司一直对此避而不谈,杨某曾代表大家向公司质询。公司给出的答复是,他们的加班工资已经被“红包”代替。“可红包只有区区60元,远远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员工日工资标准的200%呀?!”杨某虽表示质疑,可公司就是置之不理。

【点评】 公司应当发放加班工资。

作为奖金的“红包”, 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创造超过正常劳动定额以外的劳动成果时,所给予的一种物质补偿或奖励。而加班工资则是对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增加额外劳动量的补偿。也就是说,红包与加班工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彼此不能相互替代、相互包含。

与之对应,姑且不论公司当初已经明确表示红包仅仅是给大家的奖励,没有言及与加班工资挂钩,即使已经说明红包属于加班工资,也因为对应金额低于“按员工日工资标准的200%发放加班工资”的要求,决定了公司至少必须补足差额,而不能以小小的红包来推卸责任。

(作者系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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