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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2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观察 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  深化法治中国实践 上海法院首创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 日内瓦万国宫庆祝世界儿童日 学校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组合拳”阻击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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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学校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组合拳”阻击家庭暴力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周丽婷

日前,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某学校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法院积极依职权调查取证,发出该县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案中,法院、妇联、派出所、村委会、学校多方联动,打出“组合拳”重击家庭暴力,共同依法保障了受暴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狠心父亲,暴打妻子和儿女

李某(女)与王某(男)2003年开始同居,生育一儿一女,女儿在某寄宿初中读书,儿子在某寄宿小学读书。2017年两人补办了结婚证。

期间,男方经常殴打李某,甚至多次致李某住院治疗。为了孩子们能有一个家,李某一直默默忍受。

2017年10月某日,李某外出打工,王某在家殴打两个孩子,并拿菜刀、农药威胁要砍死、毒死孩子。两个孩子打电话向母亲求救,李某不敢回家又担心孩子们的安全,打电话让邻居去家中劝解,邻居劝解时也被王某殴打。李某随后报警。

10天后,王某酒后到女儿学校要强行接走女儿,女儿害怕不敢回去,向班主任求助,班主任将她保护起来并报警。之后,李某带两个孩子逃走,并向河北省妇联求助离婚。

多方施援手,发出首份“人身保护令”

河北省妇联高度重视,指派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全职律师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基层妇联及时与当地公安、法院、综治部门沟通,详细了解情况并对王某进行稳控,同时对两个儿童进行心理疏导。

援助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此案当务之急是保障受害人及其子女的人身安全,应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向属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律师将解决方案与李某沟通后,立即起草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和调查取证申请书,调取报警记录、王某及孩子的身份信息。

赵县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当即予以立案,并由家事法庭负责审理。主办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确有必要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需马上到两个派出所调取报、出警记录以及到学校、村委会走访。主办法官向院领导请示获批后,亲自到派出所、学校调查取证,并结合李某提交的微信记录及受伤照片,认定李某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符合法律条件,于是立即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王某对李某母子三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王某跟踪、骚扰李某母子三人,并远离李某的住所和孩子的学校。”

施暴者认错 孩子顺利回归

作出裁定后,法院立即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一起送达两个派出所、王某所在的村委会;在律师的建议下,法院也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送达给两个孩子所在的学校,要求派出所、村委会、学校一同监督王某遵守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旦发现王某有违反裁定的行为要立即报告。

法院和派出所、村委会共同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当面送达王某,并向其讲解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王某认识到自己的家暴行为是违法行为后表态:以后不会再殴打、恐吓妻子和孩子,一定改正。两个孩子经过心理疏导后,目前已经返回学校正常学习、生活。

此案具有标本意义

河北省妇联权益部部长郭丽萍解读了此案的特殊意义。一是,学校作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强制报告主体,依法履行强制报告法定义务。本案中李某女儿所在学校发现其面临家暴危险时,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有力地保护了李某女儿的安全。

二是,赵县法院正确把握家事审判的特点,积极依职权调查取证、走访,准确把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标准,充分认知到家庭暴力危害性及其特点,依法迅速做出裁定,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的人身安全。

三是,为了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执行,法院考虑本案中两个申请人系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执行主体扩大到学校,充分保护了儿童的人身安全,实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贯彻了反家庭暴力法儿童特殊保护原则。

四是,妇联组织认真贯彻“服务谁”的原则,法律化维权和社会化维权并举。一方面积极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李某及其两个子女不再遭受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心理疏导及时跟进,两个儿童顺利回归学校学习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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