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丁秀伟
□ 韦彩芬
彤彤(化名)今年3岁,患有罕见的遗传代谢疾病。其父母因为照顾她焦头烂额,且就治疗方案产生分歧,双方感情渐薄、矛盾渐深,于是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对女儿的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
为了维护未成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上海普陀法院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独立代表人制度,聘请上海普陀区妇儿工委办工作人员潘晓菁作为彤彤的权益代表人表达各项权益诉求。
近日,经过各方调解,彤彤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抚养权归母亲所有,父亲放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每月给付3000元抚养费,由彤彤母亲出资为她的后续治疗、生活建立10万元专项保障金。
这是上海首例适用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审理的案件,在妥善化解家庭纠纷的同时,切实保障涉案儿童的利益诉求。
创新设立儿童权益代表人
据了解,在以往的离婚诉讼中,部分婚姻当事人只关注婚姻关系的解除和共同财产的分割,常常忽略甚至侵占未成年子女权益,而未成年子女却无法直接向法院表达其心声、争取权益。
彤彤的父母在申请离婚时就没有充分考虑到她日后的生活、治疗等问题,如果他们就此离婚,很可能会影响彤彤今后的生活和治疗。上海普陀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由副院长唐敏、少年庭副庭长王悦及上海普陀区未保干部刘彦相组成合议庭,唐敏担任审判长,并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独立代表人制度,在征得彤彤父母的同意后,聘请区妇儿工委办工作人员潘晓菁作为彤彤的权益代表人参加诉讼,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诉求。
“我们是从孩子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以情感人,协调父母双方妥善解决婚姻家庭矛盾。”潘晓菁说。
在长达三四个月的准备时间里,儿童权益代表人潘晓菁和上海普陀区妇联工作人员先后走访了原、被告的单位,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彤彤就医的医院,了解到彤彤不能翻身、不会说话、大小便无法自理、丧失咀嚼功能,饮食要特别制作和喂养,需要24小时有护理资质的护理员照顾。
经法院与原被告沟通协商,由上海普陀区妇联牵头、区家政协会推荐的一名家政护理员为彤彤进行护理,护理费用由彤彤的父母双方负担。
对于社会各界尽力为彤彤创造良好康复条件的行为,彤彤的父母十分感激,也愿意积极协商,妥善安排彤彤今后的抚养事宜。
从儿童的需求出发主张诉求
各方做了大量的庭前工作后,彤彤父母的离婚案在上海普陀法院圆桌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儿童权益代表人潘晓菁当庭出示了前期走访现场拍摄的彤彤照片、视频及病史资料等,并从彤彤的需求出发,站在彤彤的角度表达了对于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的主张。
经过庭审,彤彤的母亲同意抚养彤彤,彤彤的父亲愿意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同时不主张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为让彤彤的后续医疗康复有足够的经济保障,潘晓菁代为提出建议,彤彤的父亲在财产方面的让步可转换为资金,即由彤彤的母亲出资10万元设立专项保障金,专门用于彤彤的治疗、护理及日常生活。专项保障金由第三方监管。基于上海普陀区公证处助力家事审判工作的平台,结合公证处对资金管理、监督的职能,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将彤彤的专项保障金交公证处保管,并由儿童权益代表人监督使用。
儿童权益代表人不同于代理人
上海普陀法院少年庭副庭长王悦介绍,儿童权益代表人不同于法律规定上的代理人,不是代理律师一类的角色。“儿童权益代表人是独立的诉讼主体,能够共同参与案件的庭审,直接反映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她进一步解释说,“生存权和财产权涵盖了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的所有权益,比如说,未成年人更希望跟随父母哪一方生活,父母要给未成年人怎样的财产权益。”
儿童权益代表人适用于哪些案件?王悦透露,儿童权益代表人适用范围还在研讨之中,一般来说未成年人有被遗弃、虐待、财产权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身患疾病,父母在抚养当中有畏难情绪的情况下,会考虑设置儿童权益代表人。“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能够真实反映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也能够清楚知道家庭成员不同的诉求,更好地维护各方权益。”王悦表示,普陀法院作为最高院指定的家事审判改革首批试点法院之一,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是其一次创新尝试,成熟的工作制度还须进一步探讨。“我们呼吁社会多关注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希望能够成立专门的儿童权益代表机构,代表未成年人表达他们的权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