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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8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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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指出:

“绝味”广告宣传违反多部法律的相关规定

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对非法广告均应负有责任

绝味公司在“双11”期间低俗的、充斥性暗示的,同时涉嫌侮辱和消费女性的广告营销事件,在本报评论和众多网友的猛烈批判后,市场反应明显:中青网、人民网等主流网站相继发表评论指责这种负面营销,中国日报全文编译刊发本报的评论,绝味公司甚至出现了股价严重波动的现象。

那么,绝味公司的此次营销广告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网络平台是否负有法律责任?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是否该采取措施制止?针对这些问题,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界权威人士。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富东燕

“绝味公司的广告宣传违反了多部法律的相关规定”

“看了绝味公司的宣传广告,我很气愤。但其实未被发现的、打擦边球涉嫌消费妇女、歧视妇女的宣传广告还有很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对记者表示。

“绝味公司发布的一系列广告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其消费女性的性暗示言语造成了恶劣影响。” 江苏省律师协会公益与法律援助委员会副主任李晓霞也表达了同样的愤怒。

从法律依据上,多位法律界人士给予了一致的法律解释。

马忆南说,从法律依据上,《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妇女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中,对于侵害妇女权益,特别是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都有具体的规定。

她举例说,《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更详细,第四十二条,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第五十九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从妇女权益保障角度,该消费女性、物化女性的广告贬低了女性的人格,体现其对女性的歧视,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李晓霞说。

从广告行业法规角度看,《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情形,不得含有淫秽、色情、性别歧视等内容。“绝味公司在网络上的宣传图片带有直观意义上的露骨的性暗示,文字也充满挑逗性,整个画面与产品本身无任何关联性和必要性。显然是违法的。”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晓陈如此表示。

同时,马忆南说,《民法总则》第八条还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显而易见,绝味公司的广告宣传是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公序良俗的。”马忆南说。

“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对非法广告均应负有责任”

李晓霞说,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其低俗的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故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针对此非法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同时,李晓霞认为,对于绝味公司发布低俗广告的行为,网络平台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广告法》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六十四条,工商管理部门可对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处罚,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此,刘晓陈则表达了辨析的观点,她认为,如果是纯粹的广告网络平台,网络平台的责任是明确直接的。但是绝味发布广告的淘宝天猫商城,是一个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应被认定为广告发布者,“对于入住平台商家的广告,它没有事先审查的义务,有事后下架撤销的义务,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该网络平台直接参与了该广告发布活动或是从中受益。”

“一经发现或举报,工商机关应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查和惩罚”

刘晓陈说,根据律所平时为工商管理机关提供法律顾问的情况来看,对于该类型广告,一经发现包括接到群众投诉或举报后,工商管理机关都会进行相应的调查。属于违反广告法的,通常会采用停止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及广告经营资质,进行市场禁入制裁。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也会建议工商管理机关根据非法广告的影响、被罚者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多次制作发布非法广告等情节确定处罚的力度,对于‘惯犯’型企业,应当从重处罚。”刘晓陈说。

“应利用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类似问题”

对于近年来为数不少的涉嫌侮辱女性、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宣传,马忆南建议,可以充分利用地方的性别平等评估机构。

她说,我国现在很多地方都建立了性别平等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有的设在人大,有的设在妇联,这种机构应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不要光是评估法律法规,应该扩大评估范围,比如扩大到一些重大的项目,有影响力的事件,一些电视节目中等。

“有效利用这种机制,能够对很多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很大程度地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比如可以通过妇联等组织约谈发生问题的主体单位,通过政府等行政管理单位去管理。在事件发生后也能及时制止。”马忆南说。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党史系副教授、中国妇女研究会理事宋少鹏建议,打击这种文化上的恶俗行为,要从建构法律的边界与论证法理去着手。有时候,简单的判断对错只会制造更多的舆论混乱,制造出热点反而便宜了绝味公司,达到它的宣传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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