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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2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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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女报视点 指责女性“隐孕”?短视且不公! 一路通百路通 西北不再是角落 “窗帘约定”是解决空巢之痛的民间守望 “刷脸”应用爆发身份证将被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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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责女性“隐孕”?短视且不公!

既不违法,也无关诚信,“隐孕”为何引来争议?根源在于它击中了某些人的“痛点”:一上班就生孩子,没有给公司创造劳动价值,却有工资和社保。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评论员 莫兰

近日,有媒体报道,宁波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女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之后随即提出辞职。在该名女员工怀孕期间照常给她发工资、交社保的公司表示“很受伤”。事情一经报道就在网上引发热议。在众多声音中,谴责该名女员工“恶意隐孕”“不道德”“不遵守契约精神”的不在少数,甚至认为其行为将导致“女性求职环境的整体恶化”。

“隐孕”事件本身及其所激起的千层浪,令人深思。在整篇报道中,我们只看到了企业负责人一方的说法,当事女性始终“失语”,她为何选择“隐孕”?有何苦衷?孕期身体状态如何?辞职原因及去向均语焉不详。而且,“几乎没正常工作”是什么概念?“经常请假”是怎么样一个频率?报道均没有提到。舆论的指责多于同情,当事女性的声音被无视,聘用怀孕女性的企业吐槽“有苦难言”,如同一面镜子,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女性就业所遭遇的种种尴尬。

事实上,指责女性“恶意隐孕”有失公允,因为,这既不违法,也不涉及所谓诚信问题。

我国劳动法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由此可见,女性是否怀孕,有权利不向单位陈述,也不应影响其被录用。劳动合同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还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

而前不久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仲裁委受理的一起“隐孕”案件的仲裁结果也证明了“隐孕”并不违法。该案中,李女士在入职后方告知主管自己怀孕一事,公司遂在试用期满前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北仑区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辞退李某违反法律规定,支持李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既不违法,也无关诚信,“隐孕”为何引来争议?根源在于它击中了某些人的“痛点”:一上班就生孩子,没有给公司创造劳动价值,却有工资和社保。这种看法是短视而不公的。女性承担着生育和繁衍重任,不仅需要承受由此带来的种种不便甚至生命危险,还需要付出大量的体力、精力以哺育和养育后代,其对人类社会的重要贡献不容忽视。也正因此,法律才特别对女性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利给予了保障。仅以劳动价值来评判女性的价值,是狭隘的。

女性的生育行为并非个体行为,而事关人类血脉延续,故而,生育成本不该由女性自身及其家庭来承担,而应属于企业责任、社会责任以及政府责任。然而,企业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如果生育负担过重,导致其不愿意聘用女性,就需要社会及政府进行保障兜底。有学者指出,在很多国家,生育保险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而我国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纾解这一难题,可以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雇佣女性,包括提供补贴或减免企业所得税等,雇用女职工的比例越高,补贴或减税的幅度越大。只有切实为企业减负,企业才会更愿意雇佣女性,“隐孕”现象才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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