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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8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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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焦点对准妇女群体权益维护重点并注重个案维权

江西重要职能部门协调联动维护妇女权益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刘旭

近日,江西省妇联召集了一个特别的会议,特别之处在于参会的都是省级“重要职能部门”,包括省人社厅、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卫计委、农业厅以及省高院等,会议的主题则是落实江西省人大此前在专题调研中提出的关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相关建议。

省妇联协调并牵头召集这样的会议在江西并不鲜见。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江西省建立了“源头推动,多部门联动”的机制,将焦点对准事关妇女群体人身、财产、婚姻家庭、就业等权益维护的重点方面,同时注重个案维权,确保妇女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权利得到有效实现。

作为农业大省,江西曾在农地确权中率先出台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性文件,创造了农地确权的“江西工作法”,使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利更加清晰、保障更加有力。

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事关重大,既涉及男女平等国策的贯彻,也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在农村的落实。近年来,江西省对此高度重视,在制定政策文件、推动中心工作等方面,将农村妇女作为不可分割的家庭成员进行平等保护。江西省先后出台了20多个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相关权益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江西省还构建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全省95个涉农县(市、区)都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依法、高效、便捷地处理了500余起包括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流转方面的矛盾纠纷,有力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女性劳动权益维护方面,江西省同样不遗余力。针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有所抬头的现象,尤其是女职工反映部分用人单位不认真落实法律政策,缩短产假、变相降薪或辞退,在劳动环境、工作岗位方面制造障碍的问题,该省多措并举,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合力,最大限度维护妇女权益。

江西省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切忌就案办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相关制度存在妇女权益保障盲点或瑕疵时,要主动作为,向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函,切实保障妇女求职、创业、劳动、培训、晋升等生存和发展权益。

今年7月1日,《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施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此外,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行为。

江西省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并将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当前,在江西省妇女维权网络建设上,呈现出“妇女维权信访渠道进一步畅通、妇女维权法律途径向基层拓展、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初步形成”的特点。江西省积极发挥省市县乡村五级妇联信访窗口、省市县三级“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网上信访等载体作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个案维护,积极回应妇女关切。全省妇联组织年均受理妇女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信访7000余件,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此外,江西省省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均设立了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机构,全省1533个公安派出所设立了妇女维权投诉站。江西省妇联与省公安厅还在全国率先就加强公安派出所妇女维权投诉站工作出台了省级层面的指导意见,着力构建“覆盖城乡、执法规范、服务妇女、维护稳定”的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网络。江西省省市县乡村五个层级妇女法律援助网络已经联通,并同样在全国率先开通覆盖城乡的法律援助“12348”专线平台,把妇女维权纳入平台服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放宽妇女等弱势群体受援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江西省妇联、综治、司法、民政、公安、法院等部门积极探索婚姻家庭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并于2016年在全省全面铺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目前该省有10个设区市、80个县(市、区)成立了市、县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在“妇女之家”设立调解委员会、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1.6万多个,并成立专兼职调解队伍,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当前,一个多元化的婚姻家庭纠纷化解网络在全省范围内正逐步完善,并已初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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