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高峰 发自南宁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引起社会不小的关注。
广西现有5580万人口,其中,未成年人1380万,约占总人口的25%。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修订草案说明中指出,近几年来,广西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形势日益严峻,未成年人所处的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强化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和工作机制、监护人的职责和注意义务、学校保护职责及沟通机制、未成年弱势群体特别保护等内容,需要在《办法》中进行补充完善。因此,修订《办法》十分必要。
《办法(修订草案)》在结构上从原来的7章增加到8章,即增加“特别保护”专章,条款由37条增加到59条。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梳理看到,这次修订,拟明确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抚养、教育的首要责任,社会普遍关注的校园欺凌,也相应作出了规定。
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遭受意外伤害,《办法(修订草案)》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加强监护人的注意义务:禁止未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独处;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车应当使用安全座椅、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乘坐副驾驶座位;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游泳、乘坐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自动扶梯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应当有成年人陪同。此外,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独居或者生活无着的,要实行强制报告制度,由政府进行帮扶和安置。
为遏制校园欺凌问题,《办法(修订草案)》拟明确建立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学校应当制定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和负责人。学校应当及时发现、调查和处置校园欺凌事件,涉嫌违法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查处。教育部门则要加强对学校开展校园欺凌治理的指导和检查。
广西是农村劳务输出的主要省区,也是艾滋病防治重点地区。《办法(修订草案)》增加的“特别保护”专章,强化对未成年人的针对性保护。
“特别保护”第四十八条规定,父母应当在外出前将务工地点、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告知留守未成年人就读学校、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经常保持联系。父母外出后,应当与留守未成年子女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及时了解其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对于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保护,“特别保护”第五十条规定,学校、家庭以及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卫计、民政等部门做好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的信息保护、医疗救助、生活救助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