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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5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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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惩戒”只是确保网络食品安全第一步

□ 鞠实

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刘洪彬2日在“第二届中国互联网+食品安全论坛”上表示,对于网售食品违法行为,国家层面正在推进建立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机制,国家食药监总局也将强化联合信用惩戒,鼓励平台主体对违法活动的自然人进行信用惩戒,让他们一时违法终生受阻。 (7月3日中国新闻网)

长期以来,我国包括网售食品在内的食品安全之所以监管不够有力,重要的一点,是相关监管部门未能很好地实现协作,联合治理。缺乏必要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是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明显短板。此次有关方面的表态,可谓抓住了以往监管的一个盲点和弱点,值得期待。

然而,就以往相关经验看,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并不代表网络食品安全就必然好转和有保障。要发挥这一制度初设的目的和应有作用,无疑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

应该说,此前类似部门间协作联合治理的制度或者说尝试也不乏,但之所以治理效果不彰,大致有这么几个层面的原因:一是相关规定不够完善,存在不科学的地方,不能很好地组织多部门协同办案,尤其是长期、常态的联合办案。比如制度本身对联合办案在不同情况下的主体和牵头者规定不清,造成九龙治水的尴尬局面;再比如对于惩戒不力及失职失责该如何追责缺乏有效规定或执行不力,也削弱了联合治理的威严和作用。

二是存在部门利益掣肘。虽然有相关制度,但不同食安监管部门有不同的利益诉求,致使在联合执法时出现矛盾,甚至为了自身利益扯后腿、不配合,治理的合力自然难以彰显。

三是部门法规存在不完全协调情况。不同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虽然在管理的大方向上是一致的,但在一些细节的规定和执行上的确存在一定差异。制度和执行标准的不一,也掣肘了联合执法合力的发挥。

四是网络办案水平存在差异。虽然说网络经济已经是时下非常热的经济种类,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在内的政府相关部门也在不断加强对这一块的监管,但在实践中由于监管设备、办案人员能力、服务思维等差异,导致监管水平不一。参差不齐的办案能力,也影响着联合监管合力的发挥。

因此,建立跨部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联合惩戒机制,只是开启了严管网络食品安全的第一步。要发挥制度的初设和应有作用,还需要有关部门的不懈努力。具体措施包括:在制度出台时,要尽可能地完善和科学,要明确各种情况下联合办案的主体,完善失职或作为不力的惩戒机制;要对相关食安监管部门的法规进行全面“体检”,对一些规定不尽一致影响联合办案的要修改完善,科学平衡不同部门的利益诉求,做到令行一致;科学同步提高不同部门的网络办案水平和服务意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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