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玉文 王超才
案情
2016年12月初,消费者赵某通过网购的方式从某公司的网店购买武夷岩茶6斤(6袋),共支付价款3900元。收到货物后,赵某见茶叶外包装上的信息仅有产品名称、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而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信息。
赵某和某公司联系,认为自己购买的茶叶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十倍赔偿,某公司认为自己销售的茶叶没有任何问题,不同意赔偿。于是,赵某以被告某公司销售的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为由,要求被告某公司按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给予十倍赔偿即赔偿39000元。
在法院审理中,被告某公司提供了其销售的茶叶经过有关质量检验检测部门检测且各项指标均为合格的结论。法院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判决驳回了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要给予消费者十倍赔偿的法律责任,这似乎已经家喻户晓。但究竟什么样的食品才属于不安全食品,即不安全食品该如何认定,许多消费者甚至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并不是很清楚和明白。
食品安全法第150条第二款对食品安全的解释是:“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这一解释,茶叶包装上没有标示“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信息,并不会影响到茶叶的营养,也不会对喝该茶叶的人的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而,这种情况的存在,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安全食品之列。因此,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在规定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法律责任时也是将这种情况排除在外的,其规定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当然,严格来说,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没有按法律规定对食品进行正确完整的标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也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例如,消费者可以要求换上正确完整合格的标示,但是却不能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不安全食品的法律责任。法院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正确的。
(周玉文系福建国富(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超才系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