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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7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观察 把8岁女儿“借”给朋友去盗窃,父母被撤销监护权 爱心黄手环 温暖回家路 美丽“法院之花”传递别样母爱 联合国儿基会:全球270万机构抚养儿童缺乏家庭关爱 昆明妇联结对帮教省女一监服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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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8岁女儿“借”给朋友去盗窃,父母被撤销监护权

■ 新华社记者 刘美子

原本应该在学校念书,8岁女童小媛却被父母“借”给朋友带出去进行盗窃,并多次被抓。为保护小媛的合法权益,案发地蚌埠市救助管理站提起撤销小媛父母监护人资格的诉讼。6月3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决撤销小媛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小媛的祖父母为她的监护人。据悉,该案是全国首例由民政机构提起的异地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何某莲和小媛均是湖南道县人。2016年6月20日,犯罪嫌疑人何某莲带小媛伙同其他3人在蚌埠禹会区菜场、蚌山区菜场盗窃。经禹会公安分局侦查员分析研判,于2016年6月23日在河南郑州市将这一盗窃团伙4人和未成年人小媛抓获。何某莲称小媛是其女儿,但经DNA鉴定小媛与其无血缘关系。2016年6月23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侦大队重案队向蚌埠市救助管理站提出寄养申请。

经法院审理查明,何某莲自2008年开始至2016年期间多次进行盗窃被抓获,经常带小媛一起实施盗窃。小媛在谈话过程中对何某莲之前带其进行盗窃有表述。

据蚌埠市救助管理站走访了解,小媛的父母有4个孩子,由于两人常年在外,很少自己照料孩子,一直由小媛的祖父母照顾。同时,法院查明,小媛的祖父母何某甲、何某乙一直在家务农,且无犯罪记录,二人表示愿意抚养小媛,做小媛的监护人。另经走访,当地村民委员会也认为何某甲、何某乙适合做孩子的监护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审理该案的法官聂雪梅表示。

最终,法院判决,何某某、李某某作为小媛的监护人,长期对小媛不管不问,小媛已到上学年龄,未让其上学,还让其朋友何某莲带出去在外居无定所,长期进行盗窃活动,被公安局抓获多次,应视为何某某、李某某明知何某莲带小媛盗窃而予以默认或放任。以上行为可以认定何某某、李某某有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且情节恶劣,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撤销二人对小媛的监护资格。

同时,指定何某甲、何某乙为小媛的监护人,但小媛的父母何某某、李某某应当继续负担小媛的抚养费用。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延伸阅读

遗弃女儿长达三年荒唐母亲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 李鸿光

舐犊之情用在高文(化名)身上,是那么的格格不入。

未婚生育的高文狠心地将刚出生的女儿遗弃在医院,甚至手机停机搬离原住址,回避医院方的寻找联系,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从不去探望女儿也未支付任何医疗和抚养费。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庭以遗弃罪判处高文有期徒刑1年。

现年37岁的高文,于2014年2月19日在上海安亭医院产下一名女婴朵朵。朵朵出生后因患“围产期窒息”病症,被转至市儿童医院救治。同年3月,朵朵病情好转已具备出院条件,医院试图联系高文,但此时的高文却将手机停机并搬离了原住址,致使朵朵长期滞留在市儿童医院新生儿看护病房。

2015年2月9日,高文因遗弃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警告后,仍拒绝将朵朵接回抚养。

2016年5月12日,市临时看护中心将朵朵接收并监护至今。同年8月至12月间,公安机关会同市临时看护中心六次与高文交涉,劝说她承担做母亲的抚养义务,高文均未予配合,并明确表示放弃抚养权。

2017年3月8日,经电话通知后,高文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但仍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案件被移送法院后,今年5月23日高文被逮捕,这时她才感觉到了事态的严重性。

庭审中,高文表示,对检察机关起诉书中的指控没有异议,法院遂选择了简易审程序。面对检察官的指控,高文辩称,当时没有钱来办理女婴出院手续,自己的家人也多次表示,不愿接收不知生父是谁的朵朵。据庭审查明,高文从未探望过女儿,也未支付任何医疗费和抚养费。

当检察官当庭用电脑播放多张朵朵活泼的生活照片时,高文一脸茫然,并没有显得特别激动,好像朵朵与她根本没有血缘关系。但慑于法律的威严,高文表示愿意接朵朵回家抚养。

经过休庭15分钟后,法官章玮当庭宣判,高文遗弃女儿长达三年之久且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构成遗弃罪,但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遂判处高文有期徒刑1年。

遗弃行为是当今社会遭人唾弃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据悉,类似朵朵这样被滞留在上海医院的婴儿还有10多名;遭父母遗弃在上海市临时看护中心身患残疾的儿童有50多名。

专家视点

选择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撤销监护模式

■ 舒锐

父母本是孩子权益的法定守护者,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有一些父母不仅尽不到关爱、教育子女的监护职责,反而侵害子女的健康和安全。这就需要法律对这类不当行为作出回应。事实上,我国在法律上确立强制剥夺失职家长监护权制度,已长达20多年。

因缺乏操作性,相关法律一度沦为“僵尸”条款。但2014年12月“两高”、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令其得到改观。

须指出,在意见实施之前,司法解释规定该类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审理,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或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可不少像小媛这种受到家长及他人不良对待的“流浪儿童”,本该得到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帮助,却因身处异乡、居无定所,只能由老家法院受理相关案件。民政救助部门发现他们后,需要先将他们转到老家的民政机构,由当地民政机构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不仅容易延误时间,还会因老家的职能部门不了解孩子情况,不利于程序开展与案件审理。基于此,意见为司法程序开展提供了更多选择,规定该类案件“可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流浪儿童”的发现地、救助地往往正是侵害行为地,这就为这次“异地撤销监护”提供了可能。

对“流浪儿童”父母的监护权进行“异地撤销”,不仅能够压缩流程及时间,更能让法院全面地了解孩子被恶待情况并便捷地获取证据。当然,“异地撤销”相对“当地撤销”而言,在送达法律文书、了解孩子家庭状况、增强回归家庭可能性等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劣势。

可以说,两种模式并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这就需要相关部门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撤销模式。而更重要的是,有必要建立起民政部门、法院在该类案件办理中的异地沟通、协调机制,让两种模式得以取长补短、相互融通,各方形成合力促进孩子权益早日实现。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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