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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31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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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起诉儿子要房产份额

法院判决:曾出钱出力应占15%

■ 常法

在农村,父母资助子女建造宅基地房屋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江苏常熟市的汤大爷却认为,自己出钱出力,就该享有应得的房屋份额,并因此将儿子儿媳告上法院。近日,常熟法院审结这起因建房出资引发的分家析产纠纷,综合原告汤大爷对涉案房屋的贡献,最终判决确认汤大爷对该房屋享有15%的所有权。

1990年,汤大爷的长子汤庆以户主(家庭成员包括其妻、女儿和汤大爷)名义申请建造楼房,经审核批准,建造了楼房上下3.5间,园堂1间。1999年,汤庆取得该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后因家庭矛盾,汤大爷与汤庆父子关系不好,汤大爷搬到小儿子汤阳家居住至今。汤大爷认为,1990年大儿子建房时,自己出面购买了砖头、楼板、钢筋、桁条等建筑材料,并支付了部分费用,应对该房屋享有一定份额,于是他起诉儿子儿媳,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其享有涉案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被告汤庆夫妇则辩称,诉争房屋是由自己夫妇二人所建,原告并未出资。

为核实情况,承办法官向村委会及证人作了调查。村委会相关负责人陈述,涉案房屋建造时汤大爷也进行了出资,约七八千元,用于购买砖、水泥等。但根据农村风俗,儿子家造房子,父母力所能及帮忙、出资也是正常。

两名证人龚某和吴某陈述,2014年8月的一天,他们曾在汤阳家听汤大爷提及,汤庆在建房时委托汤大爷购买钢筋、水泥、砖头等,但所给的钱根本不足以购买这些材料,言下之意自己额外补贴了一部分钱款。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建房用地呈批表反映出原告也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建房,且原告提交的涉案房屋建房合同、土地开发使用费收据、房屋工程管理费、购买建材发票等证据均由原告持有,结合法院调查的情况,应认定原告在涉案房屋建造中确有部分出资和出力。但该部分出资系原告与妻子共同所有,原告妻子去世后,其对该房屋享有的份额作为遗产,应由汤大爷、汤庆及汤阳依法继承。庭审中汤阳表示,对其应继承的部分给予汤大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原告未就其在该房屋建造中出资、出力多少提供确切证据,且该房屋系被告申请建造、主要出资并长期管理维护等。

综合考量以上因素后,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汤大爷对涉案房屋享有15%的份额。

□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虽登记在被告汤庆名下,但考虑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系以户为单位而申请批准,并不能证明涉案房屋所有权就归属被告汤庆,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应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来源、翻扩建的申请、老房建筑材料的再利用情况及各方出资、出力和房屋后续的维护管理等情况综合予以判断。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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