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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4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劳动”“劳务”别再傻傻分不清 解析竞业限制典型案例,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之四) 案外人能否申请执行离婚调解书 女职工保护规定 查封后的房屋出租,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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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后的房屋出租,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 金永南

缴了房租却无法继续使用房屋?这绝不是天方夜谭!日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就执行了这样一起案件。租赁户钱某虽然向房屋所有权人缴纳了房租,但因房屋先前已被法院查封,钱某被法院强制要求搬出房屋。

被执行人龚某因借贷纠纷被债权人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龚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判决生效后,龚某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龚某位于南通市崇川区的一套住房,并在房产交易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禁止龚某将房屋过户。2017年3月22日,法院在房屋所在地张贴了执行裁定书、查封公告和限期迁出公告,并要求龚某在4月15日前将房屋腾空并迁出。

在强制执行面前,龚某口头上答应腾空房屋,但暗地里却想起了歪主意。2017年3月底,龚某将房屋腾空后,未经法院准许,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了案外人钱某。钱某向龚某缴纳了半年房租1万元,且将生活用品搬进了该房屋内,并实际居住。龚某准备以房屋已出租给钱某的事实,收取一笔租金,以拖延法院的强制执行。

由于龚某不自觉履行执行义务,法院决定将房屋进行司法拍卖。在对房屋进行腾空时,执行人员意外地发现,原本龚某居住的房屋,由案外人钱某在实际居住,且钱某与龚某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执行人员经审查发现,钱某租赁龚某的房屋,时间发生在法院查封之后,因此钱某的租赁合同并不能抵抗法院的执行。经法院执行人员对钱某晓以利害,钱某和龚某达成了退租协议,并及时清空了房屋,交付给法院执行。

□ 法官说法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其主要理由是,由于查封的目的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不动产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就丧失了对不动产的处分权。因此,被查封的财产,债务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的,该处分行为无效。而承租人明知租赁物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自己承受。

法官提醒,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应当充分了解房屋是否已被抵押或查封。如房屋已被抵押或查封,则不宜签订长期租赁合同,也不宜一次性支付长期的租金,以避免自己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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