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江某起诉与其丈夫尹某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确认江某与尹某离婚,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即尚欠李某2万元由尹某承担。该欠款如今已经超过还款日期,尹某并未偿还。请问债权人李某能否依据该离婚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读者 李飞
李飞读者:
离婚调解书不能作为李某申请执行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即申请执行人只能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权利的当事人,其他人如依据该离婚调解书申请执行,主体资格是不适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李某作为债权人,可另案起诉向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主张债权。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孔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