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高峰 发自大新 “法官叔叔,我不想没有妈妈,让我有一个完整的家!”4月5日,广西大新县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时,主办法官出示当事人未成年儿子的求助书,并当庭宣判不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
原告黎某系靖西市女青年,12年前经人介绍与覃某认识,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在外租房务工,还携带儿子在海南省等地上学。两夫妻平时因为一些家庭事务时有争吵,夫妻感情时好时坏。2016年12月,夫妻俩一场吵架后,原告黎某从海南跑回娘家,并表示要与被告覃某离婚。今年2月,原告黎某诉至大新县法院,要求判决与被告覃某离婚。大新县法院受理后,在送达应诉材料时了解到:因为闹离婚一事影响到二人儿子的情绪,现年12岁的孩子有辍学的打算。
开庭当天,被告覃某临行前收到了儿子的两份材料,第一份是对父母离婚一事意见书,第二份是儿子希望妈妈不要离婚、给他完整的家庭的求助书。大新县法院民一庭主办法官赵立克收到这两份材料后,认为可以加以利用,促成双方和解,并按规定向原告出示。法官明确提出,夫妻离婚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得我行我素甚至损害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经调解无效,法院当庭即宣判不准予双方离婚。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并一起回家。
主办法官赵立克表示,“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考虑子女合法权益,尤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就是双方自愿离婚,也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合法利益,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