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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3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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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王永钦 发自呼和浩特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2017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公布2017年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只增不减、稳步提高”的原则适度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据记者了解,全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月人均591元,比上年增长49元,增幅达到9.04%;农村牧区低保标准提高到年人均4851元,比上年增长654元,增幅达到15.58%,城乡低保标准均位于全国第7位。2017年,全区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达到月人均1244元,比上年提高35元,增幅为2.9%。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达到月人均960元,比上年提高59元,增幅为6.5%;农村牧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达到年人均9252元,比上年提高654元,增幅为7.6%。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达到年人均6770元,比上年提高1646元,增幅为32.1%。

自治区公布全区社会救助标准后,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各旗县(市、区)在4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目前,全区保障城乡低保对象154.8万人,保障特困人员9.75万人。已提前下达中央和自治区低保资金32.92亿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1.11亿元,为提高社会救助标准,深入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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