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李源
李先生在超市购买某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在产品标签正面标有葵花和橄榄图案,还有“精选某葵花籽油与特级初榨橄榄油”字样。在商品的背面标识有“某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健康好里子,爱家好理油,同时享有橄榄油与葵花籽油两种好油”字样。在产品标签配料表中标示:葵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
李先生认为超市所售产品正面、背面都强调橄榄及橄榄油,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产品标签上标明橄榄油的添加量,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货退款并进行十倍赔偿。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超市辩称,所涉商品具有合法的检验报告,不存在质量问题,商品标识亦没有问题,同意退货,不同意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从超市购买涉案产品,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超市销售的某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系由橄榄油和葵花籽油两种配料调和而成,其中橄榄油的营养价值和市场价格高于葵花籽油,可以认定其为涉案商品中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另外,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上以图形、文字、文字说明等形式多次出现“橄榄”,尤其在配料表中显示所用配料为“特级初榨橄榄油”,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商品的标签上对橄榄油进行了特别强调。因此,涉案商品的标签应当对橄榄油的添加量进行标示,其未作标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李先生要求退货并退还货款、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 法官释法
食品安全法第26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4.4.1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涉案调和油并没有质量问题,但其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配料含量进行标示,且其多处对其中橄榄油的配料进行强调,足以误导和影响消费选择行为,构成欺诈。故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超市退货退款并进行十倍赔偿。
海淀法院法官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此类食品时应充分行使自身知情权,向商家了解商品具体信息,阅读配料表,不能仅依据某些商品标语判断。同时应妥善留存购物发票、商品包装、标签、宣传标语等资料。